周五证监会例行发布会上发言人高莉表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之一杨剑波提起的再审申请。
历时4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听证的轰动证券期货市场因“光大乌龙指”引发的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正式落槌,此案是一例涉及ETF及股指期货的新型内幕交易案件,此前无先例,因具有跨市场、跨品种的特点,案件处理引起广泛关注。
高莉介绍,一审、二审及再审听证均围绕本案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信息是否已在光大证券交易前公开、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以及处罚幅度等问题展开。证监会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充分说明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与法律逻辑,在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后,最终得到了司法的认可。
案件发生于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造成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引发市场剧烈波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发后,证监会迅速启动调查,经查,光大证券在当日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在未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的情形下,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
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份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股指期货和ETF交易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情节极其严重。证监会决定给予最严厉的处罚,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罚没款共计523,285,668.48元;对包括杨剑波在内的四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
发言人强调,此案再次表明,对扰乱市场、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证监会绝不手软,严厉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秩序。无论资本市场违法行为花样如何翻新,情况如何纷繁复杂,证监会都将始终立足现行法律赋予的权限,能动执法,及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使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者依法该担的责、该受的罚一样都不能少。
2013年8月16日11点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11点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下午2点,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这就是媒体所称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此次乌龙事件后,对光大证券8月业绩产生巨大影响。公开资料显示,光大证券7月实现营业收入2.15亿元,净利润0.45亿元。8月16日,中金所盘后持仓数据显示,光大期货席位大幅增空7023手,减多50手,涉及金额达48亿左右。
当年8月18日光大证券发布公告,详细披露“8·16”事件过程及原因,称当日盯市损失约为1.94亿元人民币,并可能因此事件面临监管部门的警示或处罚,公司将全面检讨交易系统管理。
2014年3月24日,光大证券发布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由此拉开“816事件”最动荡人事变动的一角。光大证券聘任胡世明担任董秘,前董秘梅键(“8.16”事件后不再担任董秘职务)被调去担任总裁助理分管后勤办公室;徐丽峰担任投行总监;香港分公司陈宏兼任经纪业务总经理;成立个股期权业务部、战略发展部两个部门;此外,信息技术部、金融市场总部、多地营业部、投行构架均出现大调整,涉及数十个核心业务部门及分支结构负责人。
自“光大乌龙指”事件爆发后,原总裁徐浩明引咎辞职。
同年2月,光大证券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诉证监会一案已被法院正式受理。
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判决驳回杨剑波诉讼请求,杨剑波当庭表示上诉。
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过当时杨剑波就表示,会继续上诉。

(以上内容综合自新华网、凤凰网、证监会官方微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