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6月以来证监会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共公布了3宗私募基金“老鼠仓”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涉案个人主体的罚款额度从10万元至70万元不等。而此前,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老鼠仓”的行政处罚普遍确定为3万元。
私募“老鼠仓”个人罚款最高可至70万元
据《国际金融报》记者梳理发现,6月以来,证监会机关及各派出机构已公布了3起私募基金“老鼠仓”案件,具体如下:
万星溢在担任福建致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操作本人证券账户,与所管理的两只基金进行趋同交易;颜财光担任福建鸿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兼交易员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操作本人账户与所管理的两只基金进行趋同交易;以及刘晓东、杨威、李儒柏分别担任深圳市凡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凡得基金)控股股东、投资经理、交易员期间,操纵“刘晓东”账户与所管理的基金组账户进行趋同交易等。
而监管部门对这三起的处罚力度也在不断提升,罚额从至10万元至70万元不等。
万星溢“老鼠仓”案和颜财光“老鼠仓”案都被认定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单个主体的罚额均为10万元。
而凡得基金的“老鼠仓”案也被认定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及《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并依法对刘晓东、杨威、李儒柏责令改正,合计处以100万元罚款。其中,对刘晓东处以70万元罚款,对杨威、李儒柏分别处以20万元、10万元罚款。
由此可见,证监部门对私募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正在不断加大,可谓是下狠手吊打“老鼠仓”。那么国外对于“老鼠仓”的处罚力度如何呢?
国外“老鼠仓”的罪与罚
一位业内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刑期上看,我国‘内幕交易罪’有期徒刑的上限为10年,而在美国这一罪名的刑罚甚至可突破20年。而在罚款数额方面我国也相对较小,基本上与非法所得相近,而美国的罚金,基本上可以令涉案人员倾家荡产、负债累累”。
回顾美国“老鼠仓”案例,记者发现2013年7月,美国联邦检察官对对冲基金巨头SAC发起了刑事和民事诉讼,没收财产或达100亿美元;2012年,对冲基金帆船集团创始人拉杰·拉贾拉特因内幕交易犯罪被判刑11年......类似处罚比比皆是。
以下列举了四个国家对于“老鼠仓”的惩罚策略。
美国:把“老鼠仓”事件归属于刑事犯罪范畴,犯罪者不仅被没收所得、处以巨额罚款,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甚至被判处终身监禁。美国为搜集“老鼠仓”的线索,甚至规定举报“老鼠仓”可获非法获利10%的回报。
英国:同时采用刑事法和民事法处理此类案件。如经诉讼程序定罪,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判处7年以下监禁,或者与犯罪程度相当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经简易程序定罪的,对内幕交易行为人可判处6个月以下监禁,或者不超过2000英镑的罚金,或者二者并处。
日本:于2006年出台新法,加大了对“老鼠仓”的打击力度,情节严重的“硕鼠”将最高获刑5年,原来的上限是3年,罚款金额也大幅提高。
德国:根据德国证券交易法规定,该类犯罪可以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
“老鼠仓”危害大,人人喊打
为什么各个国家都严厉打击“老鼠仓”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老鼠仓”实际上是用公募的基金或者基民的钱来为基金经理谋利的行为,这实际上是对基民以及整个市场投资者利益的侵害。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近年私募领域案件主要呈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涉案金额巨大;二是资金运作环节违规多发;三是资金募集环节违法手法多样。
其中,私募从业人员“老鼠仓”案件与过去几年相比呈现多发态势。权威统计显示,去年全年证监会共立案“老鼠仓”案件13件,立案数量同比减少60%,其中8起案件涉及私募从业人员“老鼠仓”,数量超过公募基金、保险资管、券商自营等传统多发领域。
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也在通报私募专项执法工作进展时表示,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继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乱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一家著名私募管理人接受了《国际金融报》的采访并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私募行业的监管也进一步趋向于规范化,这对阳光私募行业的长期发展是有利的。提高“老鼠仓”的处罚力度,对于借私募通道进行一些不规范业务的私募机构和管理人形成威慑,从制度上保证从业人员的诚信。进而加速私募行业洗牌,淘汰不诚信的管理人及私募机构,使得规范运行的私募机构能够尽快脱颖而出,也使得资金可以更安心的通过私募进入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