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创新企业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进一步健全试点工作相关配套制度,15日证监会会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同时,证监会修订发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存托凭证存托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协议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商业银行担任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有关事项规定》明确了商业银行担任存托人的资质条件、审批程序和持续监管要求等。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存托凭证纳入适用范围,明确市值申购的计算包含存托凭证,允许发行规模2000万股以下企业也可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改进回拨机制等。
《实施办法》在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资产重组规范要求以及股权激励、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相应安排,兼顾试点创新企业的特殊性与境内上市公司的一般监管要求,也对不同类型的创新企业体现分类监管原则。
《存托协议指引》主要是规范存托协议的制定,明确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凭证持有人和存托人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
下一步,为保障试点工作稳步推进,沪深交易所、中国结算等也将陆续出台配套规则,为试点创新企业和相关各方提供规范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