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上午九点,西城法院金融街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中国某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档案管理员李某买卖股票涉内幕交易案。李某主张,内蒙古证监局对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向西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证监会和内蒙古证监局同时列为被告。该案是西城法院审理的首例关于内幕交易处罚的行政案件,也是内蒙古证监局行政处罚涉诉的第一案。
李某为中国某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档案管理员。2017年8月28日,内蒙证监局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2016年3月28日,中色集团财务部员工张某到李某处提取中色股份2015年利润分配事项提交党委会审议的议题编号,李某拿着文件抄录下议题题目“股份公司2015年分红审核意项”并编号,该文件首页明确记载了中色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2016年4月25日,中色股份披露年度报告,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予以公告。公告前,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属于《证券法》明确规定的内幕信息。2016年4月8日,李某账户买入“中色股份”37000股,成交金额487290元;4月28日和5月31日卖出上述股票,获利83728.1元。内蒙证监局认为李某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中色股份”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83728.10元并处83728.10元罚款。之后,李某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证监会作出维持决定。(江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