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近日,国务院全文发布《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工资将与国企效益联动,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根据《意见》,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中国人民大学国企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李锦表示,这次改革将真正触及千万国企员工的切身利益,广大国企员工对此次改革文件翘首以盼,而有效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也是增强国有企业活力的根源和核心。
国企改革专家、上海天强管理顾问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表示,文件的重大创新点是,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改变了过去的“一刀切”审批制模式,便于调动各类型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
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
中证网讯(记者 张晶)中国政府网5月25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完善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事关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事关国有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收入分配合理有序。改革要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坚持分类分级管理的基本原则。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重点内容,一是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二是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周期,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三是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四是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意见》强调,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