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监局3日发布苏保监罚〔2018〕15号、16号、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淮安市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文件显示,人保财险淮安市分公司存在“未按照向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承保涟水县育肥猪养殖保险”的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25万元罚款。
此外,人保财险淮安市分公司还存在“农险理赔资料查勘定损表记录育肥猪受损情况均相等,不同赔案的育肥猪耳标信息均一致、承保理赔资料中验标和查勘现场照片均为内容相同照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责令该公司改正,处35万元罚款。
同时,时任该公司副总经理闫超英,分管农险业务、时任该公司农险部经理彭军,对上述行为负责。根据相关规定,江苏保监局决定给予闫超英警告并处12万元罚款,给予彭军警告并处8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