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习近平总书记宣布,中国将大幅放宽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市场准入。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正抓紧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大幅度放开金融业对外开放,提升国际竞争力。
下一步,我们将遵循以下三条原则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一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原则;二是金融业对外开放将与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相互配合,共同推进;三是在开放的同时,要重视防范金融风险,要使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开放度相匹配。
根据习主席所说的落实开放措施“宜早不宜迟,宜快不宜慢”的精神,以下金融领域的开放措施将在未来几个月内落实:
1.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2.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3.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4.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从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四倍,即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5.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6.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在今年年底以前,我们还将推出以下措施:
1.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2.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3.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4.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5.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此外,经中英双方共同努力,目前沪伦通准备工作进展顺利,我们将争取于2018年内开通“沪伦通”。
此前宣布的各项开放措施均在顺利推进,我们已经放开了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限制,放宽了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对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实行国民待遇。
目前,各部门正在抓紧修改法律法规相关程序,将在上述时间节点前落地实施。为促进金融业开放相关工作顺利实施,我们还将做好配套措施,在扩大金融业开放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在放宽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的时候,依然要按照相关法规对各类所有制企业进行一视同仁的审慎监管。通过加强金融监管,我们可以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