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发改委11日披露的文本显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时,须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的基本信息。
国家发改委当日发布了中国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这一系列的15个文本中,包括“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示例”。
该示例包括“投资主体为公司”“投资主体为合伙企业”“多个投资主体联合开展境外投资”这三种情况下,从事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的模板,以达到披露最终实际控制人的目的。
国家发改委强调,如果股权架构图难以追溯至最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应作出合理、充分的说明,并补充提供必要信息。
以“投资主体为公司制企业”的类别为例,国家发改委要求,该类别企业境外投资时,应披露持股比例前五大的股东和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
若投资主体的控股股东为公司制企业,则应该向上追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如果该公司没有控股股东,应追溯其第一大股东。若存在并列第一大股东的情形,应同时追溯。
如果该投资主体的某一个股东为合伙制企业,则应向上追溯到该合伙制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一直追溯到自然人后,不再向上追溯。
国家发改委还要求,若控股股东和另一股东为一致行动人,则应一并追溯另一股东的控股股东,直至最终实际控制人。
国家发改委要求,相关实体或个人是境外实体或自然人的,应注明其注册地或国籍。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实体或自然人也应相应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