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陈婷婷)保监会今日下发2018年首批罚单。针对交银康联人寿、农银人寿和长城人寿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变相突破监管规定等问题,保监会向这三家险企总精算师下发罚单,各处罚1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交银康联人寿向保监会报送备案的“交银康联交银优福添禧年金保险(B)”产品在计算现金价值时直接使用客户所交保费按不同退保年度设置不同的预定单利利率计算,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预定费用率和发生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
上述行为不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的有关规定,时任交银康联人寿总精算师谢穗湘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为此,保监会对其警告并罚款1万元。
同样,长城人寿和农银人寿向保监会报送备案的“长城鑫城3号年金保险”以及“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在计算现金价值时,也变相突破了发生率的约束。
时任长城人寿总精算师赵建新和时任农银人寿总精算师王晴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也均受到保监会1万元的处罚。
事实上,去年11月20日,上述三家险企便已“吃下”保监会罚单。保监会为进一步强化人身险产品监管,加大对备案产品事后抽查力度,并针对发现的问题,于近日对农银人寿、交银康联人寿和长城人寿下发监管函。
究其原因,三家保险公司存在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现金价值曲线不平滑,不符合一般精算原理,变相突破监管规定等问题。
保监会认为,三家险企产品管理的主体责任缺失,产品开发设计的合规意识淡薄,总精算师履职尽责明显不到位,问题严重,性质恶劣。因此,三家险企不得销售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产品,并在六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