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层面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地方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办意见,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各类地方交易场所作为交易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制定交易场所监管法律法规,对于推动交易场所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对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作出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进一步明确了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和具体措施。针对近一时期部分交易场所违规行为“死灰复燃”带来的问题和风险,2017年1月9日,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召开第三次会议,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积极行动,落实责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行为得到集中清理整治,滥设各类交易场所和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由于交易场所类别众多,涉及大宗商品、文化产权及艺术品、金融资产、国有产权、农村产权、林权、矿权、知识产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多个类别,情况复杂,如何制定统一的交易场所监管法律法规需作深入研究论证。同时,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明确规定,“对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监管,并切实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据此,省级人民政府对相关交易场所的设立进行审批以及制定审批和监管的具体办法是有明确依据的。
国务院法制办表示,关于行政处罚,现行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如《证券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对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均规定了相关罚则。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各地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框架下,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解决监管手段和处罚力度不足的问题。
下一步,作为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我会将继续协调督导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清理整顿工作,指导配合地方人民政府积极探索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强对交易场所的依法监管,整治交易场所乱象,引导地方交易场所走上规范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