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证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建立公开透明的信用评级市场准入政策方面
《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2007年,我会发布《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基本要求。《暂行办法》中对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的资信评级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评级机构负责评级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满足《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机构均可向我会申请证券评级业务许可。具体流程包括:公司提交申请材料、证监会作出受理决定、证监会发出反馈意见、公司提交反馈意见回复、现场核查、内部审核会审议等。按照法律法规,剔除公司反馈意见时限外,应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可以延长10日。
近年来,我会不断优化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的行政许可制度和流程。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原资信评级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重点落实行政许可双岗双责制度,在不增加申请人负担的前提下,提高审核效率和透明度。二是修订《资信评级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指南》和《资信评级机构行政许可审核工作制度》,对《资信评级机构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进行简化,方便申请人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查询进度,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工作。三是制定《资信评级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公示规程》,对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过程中的公示时间、内容、要求等作出规定。四是首次对修订后的《资信评级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进行公示。从2013年12月开始,每周五在官方网站上公示资信评级机构行政许可受理进度及结果,并定期公示有关证券评级业务行政许可的监管问答。
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性评级机构开展证券市场评级业务。截至目前,共有9家评级机构获得证券市场评级资质许可,注册地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有4家评级机构的申请在审核过程中,注册地分别是北京、成都、贵阳。下一步,我会将继续依法依规对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一是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工作制度。简化行政许可审批流程,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通过发布监管问答等途径,及时对行政许可审核过程中申请机构普遍遇到的问题进行解释答疑,提高审核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二是适时取消行政许可审核。我会拟在修改《证券法》相关条款后,适时取消行政许可,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等手段,加强评级机构监管,切实提高评级机构执业质量。
二、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方面
我会高度重视建设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为规范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分别于2012年和2015年发布《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称《执业准则》)和《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称《业务细则》)。2015年1月,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债券评级信息披露规范的通知》(以下称《披露规范》)。《证券法》《暂行办法》《执业准则》《业务细则》《披露规范》和其他相关自律规则等构成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监管的法律体系。证券评级机构出现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据《证券法》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完善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一是持续强化评级机构监管。通过非现场检查、年度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评级机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二是建立和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加强与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的沟通,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和信息共享。三是推动建立评级机构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逐步实现评级机构统一准入管理,允许符合条件的信用评级机构进入证券市场,建立以投资者为主导的定期市场化评价制度,引入评级机构强制退出机制。
三、关于进一步扩大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范围方面
《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了证券评级业务服务范围:(一)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发行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其他固定收益或者债务型结构性融资证券,国债除外;(三)本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证券的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目前,证监会其他业务涉及的调查研究、政策评估、市场反馈等非行政审批事项工作,主要由中证资本市场运行统计监测中心、各交易所、各协会等会管单位承担。
下一步,我会将适应市场需求,继续推动评级业务创新,试点双评级制度,研究再评级制度,尝试拓展评级机构业务服务范围。同时,针对建议中提出的“对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均可通过政府招标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委托评级机构开展”,我会将在未来的工作中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