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科技企业创新创业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的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积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不同类型企业通过股票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加大股债融资力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积极推动科技企业做优做强。
一、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和并购重组方面
一直以来,我会积极支持科技企业加大股权融资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经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推荐,均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向我会提出发行上市及再融资申请,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企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予以积极支持。特别是近年来,我会抓住时机适当加快新股发行节奏,不断健全新股发行常态化机制,着力化解存量。2016年全年共核准新上市企业280家,创近5年新高。2017年1月至11月,共核准381家企业IPO,402家IPO企业完成申购,共筹资2059.04亿元,核准家数和筹资额分别达到2016年全年的136.07%和126.05%。同时,注重与市场和媒体沟通,明确新股发行常态化预期,在稳定市场并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
同时,我会持续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通过清理简化行政许可、完善股份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实行并购重组并联审批等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有力推动中小企业整合资源,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造有利条件。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继续积极支持其依法依规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二、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方面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交易所债券市场支持中小成长性企业的积极作用,优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机制,2016年我会推出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融资。2017年7月,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制度基础,建立专项审核、绿色通道、统一标识、激励机制等配套机制,允许非公开发行的创新创业债设置转股条款,鼓励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截至2017年10月,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已发行16单,融资金额31.44亿元。
下一步,我会将深化创新创业公司债券试点,夯实制度基础,完善配套机制,加强投资者培育,强化市场信用约束,进一步规范发展债券市场,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成长型企业发行公司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三、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融资方面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定位于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是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重要平台,在拓展科技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科技企业规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会积极拓展新三板服务范围,不断创新融资品种,逐步完善制度规则体系,持续深化市场机制改革,实施挂牌公司分层,扩大做市商范围,启动优先股试点,推进新三板稳步健康发展。截至2017年10月底,新三板挂牌公司达11619家,中小微企业占比9成以上。2017年1月至10月,挂牌公司共完成发行2307次,累计发行176.12亿股,累计募集金额1067.17亿元。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推进新三板市场稳步健康发展,有力支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符合新三板市场定位的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一是加强对挂牌企业融资监管,严防市场“脱实向虚”;二是继续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挂牌;三是巩固小额、快速、灵活、多元的投融资机制,完善挂牌公司发行制度,有效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四是完善挂牌公司分层制度,推进差异化监管和服务机制建设,不断提升对优质科技企业融资发展的服务能力。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方面
境外上市是境内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和利用外资的重要渠道。我会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科技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及自身发展需要在香港等境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充分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近年来,我会持续推进境外上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对H股审核机制与流程进行了大幅简化,为境内企业“走出去”创造了更加便利的制度环境,具体举措包括:一是取消境外上市财务审核,平均为每家赴港上市企业节约200万元财务成本和大量时间成本;二是取消H股定价不能少于A股价格90%的折让限制,便利更多A股公司迈出赴H股上市的国际化步伐,“A+H”两地上市成为更多公司的选择;三是依法守住监管底线,大幅提高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厘清了合规审核的关注点并将所有审核要点和进度全部上网公示,强化社会监督;四是采用清单式管理,大幅缩短审核周期。每个企业平均审核时间不超过1个月,短于香港平均2至3个月的审核周期。
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推动境外上市改革有关工作,为境内科技企业在香港上市融资提供更多便利。境内科技企业在符合内地法律和香港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均可自主向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我会将继续依法做好相应的服务工作,为境内科技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五、大力培育私募基金市场方面
私募基金特别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是推动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本力量,是促进创新成果转化的助推器。近年来,我会积极推动创业投资基金等风险投资主体的发展,探索私募基金监管方式,加快构建私募基金法律规则体系。实行私募基金备案制,不设行政审批。出台相关自律规则,建立分类公示、黑名单制度等诚信约束机制。积极配合发改委、财政部、工商总局等部门,推动解决私募基金发展涉及的税收优惠、国有股豁免转持、工商注册等相关政策问题,助力私募基金发展,推进直接融资关口前移,切实解决科技创业企业“起步一公里”的资金来源问题。截至2017年10月底,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超过2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6.32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0.77万亿元,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了资本的源头活水。
下一步,我会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创业投资基金的差异化监管制度安排,同时强化行业自律和市场信用约束,推进市场稳步健康发展,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创新创业活动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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