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中国保监会获悉,保监会日前发布《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尤其是存在控股股东的险企增设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提出要求,旨在发挥独立董事在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决策和监督作用。
去年以来,我国个别保险机构发展模式激进,资产与负债严重错配;部分保险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存在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公司治理失效是保险机构激进经营行为的根本原因。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机构董事会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至少为二名,并且不低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保险机构存在控股股东的,其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必须达到二分之一以上。
征求意见稿明确,鼓励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的保险机构逐步增加独立董事人数,提高独立董事占比。
征求意见稿同时要求,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近一年内为保险机构及其控股股东提供审计、精算、法律和管理咨询等服务的人员,近三年内在保险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等不得担任保险机构独立董事。
此外,独立董事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最多同时在4家企业担任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