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科大讯飞(002233.SZ)和自然人钱某因合作开发教育应用软件打起了官司,科大讯飞在有合同清晰约定双方销售收益分成比例的情况下,有明显销售收入仍未支付任何酬劳给钱某。根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科大讯飞败诉。这是科大讯飞史上第一次败诉。
近日,科大讯飞(002233.SZ)和自然人钱某因合作开发教育应用软件打起了官司,科大讯飞在有合同清晰约定双方销售收益分成比例的情况下,有明显销售收入仍未支付任何酬劳给钱某。根据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科大讯飞败诉。这是科大讯飞史上第一次败诉。
在记者拿到的判决书上,有这么一句话:“科大讯飞公司作为国内一家知名企业,理应秉持诚实原则,全面、有限履行合同。”
是什么事情让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了这么一句评价?
钱某与科大讯飞是在2014年开始合作开发《区域智慧教育应用平台》软件,3月份完成软件的初步开发,8月份在芜湖市的部分学校进行演示、培训和测试使用,9月份在芜湖市上线运行。
2014年11月份,双方才正式签订了《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合同规定:1、双方共同合作开发《区域智慧教育应用平台》软件。2、合作期限为软件开发和产品推广两个阶段,软件开发阶段为合同签订日至2014年底,钱某负责软件的需求分析、功能设计等,科大讯飞负责界面美工设计和代码编写。推广阶段自2015年初至2025年底止,钱某负责软件升级功能设计等工作,科大讯飞负责商业销售运作和软件运维等工作。
从记者拿到的《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看到,合同清晰地约定了利益分配,称:软件著作权由双方共有,软件在芜湖以外的销售收入,按照钱某10%、科大讯飞90%分配,一个项目一次结清等。
最为重要的是,合同明确规定了科大讯飞对外销售时,不得隐瞒或不积极披露因销售该软件而取得的收益。
2016年1月,科大讯飞员工将《核算数据》发给钱某,称软件在江西、合肥、玉溪、城西区进行了销售,核算钱某应分得收益为28.78万元,核算方法为软件销售价处于功能模块数量后乘以双方共同开发的功能模块数。
但这具体是如何核算的呢?科大讯飞并没有给出算法。钱某认为清单不全、计算错误、计算方式不统一且明显少算。之后双方就软件销售数额和利益分配进行了多次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钱某对记者讲,“我多次跟他们电话、短信联系,想看销售收益是多少以及如何计算,可科大讯飞始终拖延应对,显示出拒绝姿态。”一气之下,钱某给科大讯飞发了律师函,要求科大讯飞向钱某交付软件源代码并通报软件使用及收益情况。
一审法院认为,源代码的作用是生成目标代码和对软件的编写进行说明,涉及到加密算法等,是涉案软件的重要组成部门,与目标代码构成同一作品,不具有源代码将无法行使包括修改权在内的著作权,钱某作为软件著作人之一,应当拥有源代码。
一审法院同时认为,《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约定了科大讯飞负责销售,双方利益的分配方法和科大讯飞不得隐瞒或不积极披露销售收益,所以,科大讯飞有责任披露软件销售收益。
但是,在一审判决下来后,科大讯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二审的审判过程中,科大讯飞不仅没有提出强有力的证据,而且还发生了很多故事。
首先是科大讯飞员工余某通过手机发送给钱某的《核算数据》,科大讯飞否认余某是本公司员工,但后来在法庭上,法官当场让科大讯飞法务人员电话余某那个手机号,接电话的确实是余某,而且余某承认自己给钱某发过《核算数据》。但当法官要求科大讯飞带其员工余某出庭作证时,科大讯飞却一直拖延,并没有在期限内出庭。此证据就此作罢。
而在一审判决中,科大讯飞需要交付源代码给钱某,二审中,科大讯飞称已经通过EMS邮寄给钱某了,但据钱某对记者讲,“那次是邮寄的相关合同往来,并不是源代码,从时间上看,那时候刚开始合作,还并没有源代码一说。”之后,科大讯飞也没有举证出源代码到底寄了没有。
最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一是交出源代码,二是披露销售收益。
12月13日,记者就此事发采访提纲及电话科大讯飞董秘办、法务部、市场部及某管理人士,该人士称,“很多事情都是钱某自己对这件事情的看法,我们会尽快回复。”但截至发稿,记者没有收到回复。
至记者截稿,钱某告诉记者,科大讯飞已经与他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