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 吴春耕 图片来源:交通运输部
中新经纬客户端9月21日电 21日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吴春耕在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九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中重申,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并阐明了五大原因。
在发布会中,有媒体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的问题进行提问。日前,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印发的指导意见,已提出不鼓励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发展,记者了解到北京交委发布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了不发展电动自行车作为共享单车,那共享电动车到底未来何去何从,交通运输部对此有什么考虑,未来会不会对这个共享电动自行车有一个具体的管理政策?
吴春耕回应称,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吴春耕表示,提出这个政策建议是经过反复论证和分析的,主要有这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车辆普遍超标,市场上投放的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普遍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
二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骑行人不固定,且多数未经过专门的交通安全教育和驾驶培训,加上电动自行车自重大、速度快,发生事故会带来较大伤害和损失。
三是火灾安全隐患突出,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存取点充电、消防等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充电过程和露天停放影响电池安全,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
四是车辆运行安全风险高,如车辆保养维护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极易出现隐患车辆上路行驶。
五是电池污染问题严重,主要使用铅酸蓄电池等,大量废旧电池被随意拆解,严重影响环境等。
吴春耕在发布会上称,交通运输部将继续积极配合公安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各地审慎对待,从严掌握。
对于已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吴春耕表示,建议深入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依法依规加强管理,防范各类问题和隐患,确保大家安全出行。
日前,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出台《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完善自行车交通网络,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推进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和建设,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在接受《环球时报》采访时曾表示,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一直在沿用近20年前制定的国家标准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这一标准是在电动自行车超低保有量的背景下制定的,很多规定早已脱离实际,核心技术指标已不能满足广大城乡消费者的实际需求,比如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40kg、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W。该规定对制动、阻燃、防火、绝缘等安全性能技术指标,也远远滞后于市场和管理的要求;与发达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相比,车速指标明显落后,车重指标不合理。
贾康认为,不仅是北京市,全国大多数地区路面上的电动自行车早就“超标”,继续生产、流通甚至上路已属“违法”。正因为此,北京市从2000年前后就数次试图通过强制上牌的方式清理电动自行车,却终因“超标”法不责众而未能如愿。
贾康强调,问题的关键在于,对“超标”电动车加以整治时,不能只整治末端使用者,更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等前端环节加强监管,否则在操作层面容易陷入末端治理的误区。最终,整治“超标”的物质与社会成本,只能由末端使用者承受,由政府买单。(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