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同业存单规模的迅猛扩张,其背后隐藏的风险也逐渐引起监管层的注意。
8月31日,央行发布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据Choice数据统计,截至8月31日,未到期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共有230张,存量规模为1428.3亿元;而未到期同业存单的总数达到11300余张,整体规模则超过了9.8万亿元。
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表示,超过一年期的同业存单占比较低,停止发行并不会带来较大影响。总体而言,随着超过一年期的陆续到期后,未来同业存单业务就会更加突出其应有的作用和特征。
回归流动性管理本源
2013年12月9日,央行出台的《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这也意味着整个银行业期盼已久的同业存单业务正式落地。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此次央行发布公告,将上述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对于央行作出这一调整的原因,联讯证券研究院宏观组研究员钟林楠分析认为,一是让存单回归银行流动性管理的本源。同业存单从诞生之日起,其主要目的就在于便于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进行短期资金的调剂,一年期以上的同业存单期限较长,用于资金调剂“大材小用”,在某种程度上反而是有利于金融机构套作理财或其他同业资管产品,这不利于当前“脱虚向实、整治金融乱象”的政策实施。
“二是堵住监管‘缺口’。央行提出将一年期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考核项后,若不堵住一年期以上的口子,容易出现部分银行发行一年期以上同业存单替换一年以内存单,规避监管的现象。”钟林楠进一步表示。
温彬也认同上述观点,并同时指出,同业存单实际上是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它的本质是调节金融机构间流动性的一个工具。如果把期限拉长到一年、两年,甚至三年,同业存单的作用就可能异化为金融机构进行增加负债的重要渠道。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出现通过同业存单来加杠杆,进行资产扩张,这就会导致金融同业业务快速扩张,以至于引起资金空转等问题。所以,让同业存单回归本源,强调其作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工具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
与“127号文”保持一致
尽管我国同业存单业务落地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但其整体发展的规模则不可谓不迅猛。据Choice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上半年,同业存单余额就已经高达9.5万亿元,占到了整个债券市场存量规模之比的53%,并成为规模增长最快的债券品种。而截至8月31日,同业存单余额继续上升至9.8万亿元。
近年来,随着金融同业业务的迅猛发展,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逐渐显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14年4月,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就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127号文”第13条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
此外,央行还在8月11日公布的《2017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表示,拟于2018年一季度评估时起,将资产规模5000亿元以上的银行发行的一年以内同业存单纳入MPA同业负债占比指标进行考核。
这就意味着,同业存单业务从当年“应付债券”口径下,划入到“同业负债”口径之后,理应符合“127号文”规定,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对此,温彬告诉记者,央行此次通知,把同业存单业务期限收缩到1年以内,在一方面也是为了跟“127号文”规定保持一致。
而对于此次通知执行后的影响,业内普遍认为,一方面央行采取的是新老划断的方式,没有一刀切,已发行的仍然可存续,不会给银行带来新的负债压力;另一方面,一年期以上存单的规模仅1400多亿元,占比很小,不会有很大影响。总体而言,随着一年期以上同业存单的陆续到期,未来同业存单就会更加突出其应有的作用和特征。明年一季度开始,同业存单纳入到同业负债进行考核,会使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得到进一步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