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大以来,我国新股发行制度不断改革完善。2013年11月,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拉开新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大幕,IPO工作随之而重启。专家认为,我国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正在朝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有效推进。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原则,不断进行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IPO常态化态势确立
今年以来,证监会发审委单月审核的IPO企业数量在42家左右,被否企业有所增多。Wind数据显示,截至8月28日,过会企业达284家,而被否企业达46家,被否企业数量远超去年全年,过会率有所下降。
去年11月以来,发审委以平均每周审核10家的节奏稳步消化排队企业“堰塞湖”。截至8月24日,受理首发企业608家,其中已过会46家,未过会562家。未过会企业中,正常待审企业525家,中止审查企业37家。
今年以来,沪深两市共有312只新股登陆A股。由于新股上市后的连续涨停交易日减少,开板速度加快,上述新股上市以来平均涨幅约为110.89%。
Wind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上市交易的新股中,连续涨停交易日数低于5天(不含5天)的新股数量达38只。
业内人士表示,新股发行常态化态势进一步确立,在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的同时,也给一二级市场带来正向反馈效应:市场的估值结构趋向于合理,新股申购的制度套利空间逐渐消失。
市场人士指出,在IPO常态化的同时,监管部门加强了对新股发行与上市的监管。在新股发行端,实行无需预交申购资金的市值配售制度、23倍市盈率红线的直接定价制度;在新股上市端,实行新股上市首日44%涨跌幅限制的制度。上述制度设计较适合当前A股的发展状况。
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
“十八大以来,证监会本着‘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原则,几经探索,新股发行取得了不少成绩。”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负责人田利辉认为,今年实施了新股市值配售制度,保留了新股发行询价的机制,完善了中止发行机制,禁止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还建立了网上投资者申购约束机制。本次发行改革将“独立性要求”和“募集资金使用”调整为信息披露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强化约束,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增强了市场化机制在新股发行中的作用。
田利辉指出,证监会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融资,切实提升直接融资比重,提高了代表经济转型创新方向的上市公司比重,为股市长期走牛奠定了基础,有力地服务了实体经济发展。
“新股发行改革有两个亮点,一是审核重心从过去对财务报表实质性判断逐渐转变为对IPO信息真实性和合规性的审核,这是一个重大的转型。审查的重点更加突出,效率得到大幅提升;二是推进IPO常态化,这是新股发行的第二大改革成果。”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再加上证监会2014年推出的IPO信息造假强制退市政策,这些均表明新股发行改革朝着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有效推进。
川财证券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赋予了更多投资者参与新股发行的机会。在缴款制度方面,取消新股申购预缴款制度,降低了对二级市场资金面的影响,门槛下降也吸引了更多投资者进入新股发行市场。
同时,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注重维护中小投资人知情权,“机构定价,散户买单”的情况得到抑制。询价制度方面,本轮改革推出定价发行制度,直接利好中小投资者。在网下询价中,允许主承销商自主推荐5至10名投资经验较丰富的个人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中小投资者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体现。
陈雳表示,本轮改革通过机制设计,督促券商提升业务能力以实现新股合理定价。例如,引入主承销商自主配售机制后,投行不仅是为公司做保荐、推进IPO项目,还必须恰当地确定新股的市场价值,这无疑给券商定价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发行制度进一步改革创新
关于下一步新股发行改革的重点工作,田利辉认为,首先要防止冒进主义,在市场环境许可的情况下再推进注册制改革。注册制改革不仅要考虑二级市场的承受力,也要考虑法制建设的进展。其次,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健全权利救济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三是坚定优胜劣汰,严格执行退市法规,通畅退市渠道。四是强化新股发行的信息披露,切实做好信息公开。
董登新建议,未来条件具备时,可从四方面深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一是逐步取消IPO定价窗口指导,取消新股定价的行政管制;二是取消新股上市首个交易日涨跌幅限制;三是取消新股申购的市值配售,采用实际资金打新,使得场内外的投资者都可以申购新股;四是推出新股通,打通国际通道,使深港通、沪港通的交易者均可参与新股申购。
“下一步,在推进IPO常态化的同时,应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让两者紧密结合。”陈雳认为,加大退市的力度有助于防范新股发行“泥沙俱下”,也能对IPO公司业绩虚高、保荐机构粉饰业绩等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陈雳强调,加强退市制度是对新股质量和投资人利益的保障。长期来看,“大浪淘沙”有利于优质标的脱颖而出,有利于重塑A股生态,树立价值投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