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政策问题,山西建立了可市场定价机制,“让市场说话”。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李娜 摄
中新网太原7月18日电 (记者 李娜)记者18日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若干意见相关配套政策”解读系列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了解决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的难题,山西建立了市场定价机制,“让市场说话”。
山西近日制定了《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山西省科技厅厅长谢红说:“科技成果转化中遇到很多问题,比如科技成果的作价问题,价值怎么来体现,这次规定用市场的手段,通过市场拍卖、交易谈判,用市场来确定价值。另外,在转化过程中,比如成果不是完全适应市场,需要在转化时不断放大其经济效益,作价后的价值和市场上产生的价值存在很大反差,部门管理者会想,本来作价可能比较小,但是通过市场,价值翻了很多番,要承担国有资产流失(责任)。”
对于上述问题,该规定要求建立科技成果市场定价机制。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通过上述方式交易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该规定明确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享有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并鼓励山西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之间,探索通过约定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的股权。
该规定还要求山西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要建立健全技术转移转化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奖励和公示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报告、知识产权管理、资产管理、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鼓励山西省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转化机构。
另外,该规定明确将“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的比例提高到70%以上。
山西还将建立县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监测与评价体系,定期发布县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监测报告,设立专项资金予以扶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