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梁敏)6月19日,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NIFD)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发布了《金融监管蓝皮书: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
金融监管蓝皮书指出,目前金融科技的监管基本停留在互联网金融阶段的思维,是一种相对被动的监管体系。从过去监管的发展历程与实践看,金融科技的监管大致经过了四个阶段。
一是信息安全监管阶段。在互联网金融兴起前,监管主要目标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要求,此时金融科技主要对应于金融机构信息化发展,对金融科技的监管相应地集中在金融业信息基础设施的完善以及信息安全的保障上。在互联网金融的经典模式中,第三方支付是监管体系较早强化及完善监管的环节。
2010年6月,支付结算体系监管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致力于对第三方支付体系进行牌照监管,意味着第三方支付被正式纳入监管体系。201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又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第三方支付体系的业务进行重点规范。
二是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的风险警示阶段。随着第三方支付机构及其业务的蓬勃发展,加上网络借贷、网络理财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初步兴起,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和非法集资、卷钱“跑路”以及采用多种迂回方式进行信用业务操作,如设立资金池等,成为互联网金融初步发展阶段的重要风险。
在这个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品种多、机构多,但业务量相对较小,多样化的业务对应不同的监管主体,当时各个业务监管主体尚未确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更多的是一种风险警示,缺乏实质性以及主体性的监管政策和监管工具。
三是监管规则初创阶段。2013年以来,在国家“互联网+”战略支撑下,特别是余额宝呈现爆炸式增长,社会各界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有了“颠覆性”变化,互联网金融进入了一个高速但缺乏严格监管的发展阶段,违法违规的风险事件层出不穷。
在这个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2015年7月出台。《指导意见》的出台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大转折,其最根本的作用是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原则以及相关业务的监管主体责任。
四是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阶段。在《指导意见》的总体指导下,监管当局逐步深化完善监管体系,落实相关监管主体的监管责任,明确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底线,要求相关机构的合法经营,坚决打击互联网金融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分类监管、重点排查和专项整治成为监管体系的核心任务。
2016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简称21号文),该文件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从政策及其实施看,21号文给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带来了较大的监管作用,致力于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互联网广告四大领域的风险防范及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