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资深会计师称,审计师没有执法权,无法拿到企业客户开户行的对账单。如果银行、客户配合企业肆意造假,投资者是受害者,审计机构也是受害者
■本报记者 马 燕
连日来证监会重拳出击,律所、审计所、保荐券商等中介机构频接罚单,且罚单数额巨大,一浪高过一浪。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与往年相比,证监会近期的行政监管有更加严厉的倾向,雷厉风行。
证监会巨额罚单
惩戒中介机构
6月5日晚,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对登云股份的保荐机构新时代证券及相关保代、法律服务机构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及两名签字律师的处罚决定。
因登云股份IPO虚假陈述,广东君信律所及两名签字律师合计被证监会罚没款400万元,新时代证券及保荐代表被罚款逾3400万元。
而就在这份巨额罚单开出前几日,因九好集团和鞍重股份忽悠式重组而被处罚900万元的天元律所还是中介机构和市场热议的焦点话题。
与此同时,审计机构也接连吃罚单,在内资所业务总量排名第一的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因触发“两年两单”的规定而被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后,证券业第一大所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也接到了第二张罚单。立信是否将因“两年两单”而被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目前尚无结果,证监会官方网站尚未发布相关文件。
不到半年的时间,行业两大会计师事务所相继“出事”,让市场的神经再度绷紧。
据媒体援引熟悉资本市场的人士介绍,“被暂停承接新的证券业务,并不是丧失证券资格,而且受处罚前已经承接和正在承做的证券业务均不受影响。但是,社会舆论、客户的误解甚至是一些过度解读会让瑞华感受到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瑞华被罚后,有部分新三板挂牌公司把审计机构从瑞华变更为立信,而在将审计机构由瑞华更换为立信不久,立信又出事了。
在收到第二张罚单(康华农业项目)后,立信内部对于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意见不一。
据《证券日报》记者独家了解,康华农业造假东窗事发,源于监管机构调取了康华农业客户开户行的账户资金信息,发现与从康华农业开户行调取的信息并不一致。与立信一样,监管机构从康华农业主要银行账户所在的银行得到的,也是一份假的对账单。
在经过调查后,证监会在(2016)3号《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中认定康华农业为实现借壳上市目的,有组织地进行了系统性财务造假。
有资深会计师在与《证券日报》记者交流时表示,即便整个审计过程没有一点瑕疵,审计师也很难在企业及所有相关方都参与造假的情况下发现问题。“审计师没有执法权,无法拿到企业客户开户行的对账单。”
在该会计师看来,银行、客户等方面配合企业肆意造假,投资者是受害者,审计机构也是受害人。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曾任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张子学在其《以强有力的事后执法维护注册制改革》文章中曾指出,如何区分、界定发行人与保荐、承销、审计、律师、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的责任,以及这些中介机构之间的责任分配,是各方面争议与关注的焦点。
他建议把握三点,一是责任、义务、风险要与定位、权利、收益相匹配,二是精准打击,即惩治哪些人、刺痛哪根神经更能有效防止欺诈,三是要考虑现实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特长。既要借鉴域外经验,更要结合与针对我们的实际情况,防止比猫画虎反类犬。
比如,针对发行人、中介机构及有关人员等不同的责任主体,如何更好地设计无过错责任(绝对责任、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的分层。如何更好地设定从重从轻的情节与体现“比例原则”,同样是财务欺诈,造假幅度、主观恶性、危害程度不同,量罚上也应有区别,有的是纯粹虚构的交易,显然要比提前确认收入严重,而伪造客户公章造假则更是胆大妄为。应否追究发行人内部具体实施、参与造假的中层人员、核心雇员的责任,应否追究商业客户、银行机构、PE机构乃至地方政府等外部帮助教唆者的责任。
业界呼吁
加大对参与造假者处罚
有市场人士认为,除了警戒审计机构,应尽快修法,使造假企业和参与造假的各方都受到严厉惩处,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改变企业造假的土壤。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中介机构要爱惜羽毛,定位一定要清楚,要代表投资者去睁大眼睛;另一方面,要标本兼治,从源头治理。对于被处罚主体,要树立谁参与造假谁受罚的观念。
而目前的现状是,根据现行的《证券法》,对虚假陈述企业的顶格处罚为罚款60万元,而其他参与造假的各方,大多并没有受到惩处。
也正因此,银行、客户配合企业造假并无顾虑,甚至在九好集团忽悠式重组一案中出现暴力抗法。
据证监会介绍,配合九好集团造假的供应商大多与九好集团关系密切或存在利益关联,普遍抗拒调查,部分供应商采用报警、威胁、谩骂等方式驱赶调查人员,甚至出现个别供应商负责人抢夺证据、袭击执法人员的暴力抗法事件。
有媒体称,证监会稽查局相关人士透露说,此案中九好集团的一些供应商认为自己不用跟证监会打交道,外加九好集团事前以“公司要上市了,大家帮帮忙”为由,打过“招呼”,导致询问取证过程中,对抗行为大量涌现。就是因为有人配合,公司才肆意造假。对于这些配合造假、不讲诚信的个体或企业,监管部门也会持续关注。
而对于造假企业60万元的顶格处罚标准,市场普遍认为标准太低,罚得太少,不足以震慑造假企业。
刘俊海向《证券日报》记者指出,顶格处罚60万元肯定是低了,造假能圈60个亿,即使顶格处罚60万元,对于造假企业来说也跟挠痒痒一样。但《证券法》就是这么规定的,所以下一步应该修改《证券法》。他建议,处罚上不封顶,下不保底。“干脆从1亿元起,按照欺诈融资金额的10倍处罚比较合理。《食品安全法》就规定了溢价10倍的惩罚。”
威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兆全在与《证券日报》记者交流时也表示,加大对造假者的罚款数额,很有必要。不少造假企业违法成本低,是导致造假冲动的重要原因。可以说是制度的缺陷所导致的。
他指出,在主要的证券违法种类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处罚,有一到五倍的罚款,处罚金额往往会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亿元以上。而虚假陈述的违法后果,无论对证券市场还是对投资者,伤害都非常大,应该提高罚款的数额。
刘俊海还提出,处罚本身不是目的,处罚的目的是教育。“大家不要只关注证监会的行政罚款,除了行政处罚,还有民事赔偿,法院应该动起来。惩罚性赔偿应该成为下一步修改《证券法》的主旋律。只有让受害股民的损失获得充分及时的赔偿,才能提振信心,让市场各方慎独自律。”
而在没出台升级版《证券法》和《公司法》之前,刘俊海建议,还是要按照当前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重典治乱、猛药去疴原则,坚持精准监管、明白监管、透明监管、协同监管,确保任何造假者都能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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