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5月5日消息,近日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7章,53条,主要作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总则。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根据《通知》对省级政府和证监会职责分工作了细化,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的职责和条件以及名单管理等作了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运营机构不得超过一家。
二是证券发行与转让。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证券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建立了合格投资者标准及穿透核查制度,对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证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数量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合格投资者中的自然人应当在一定时期内拥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50万元,且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投资经历或者2年以上金融行业及相关工作经历。
三是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明确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及其审查义务,建立了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证券的登记、存管、结算的办理机构和相关制度作了规定。
四是中介服务。明确了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中介业务范围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可以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建立合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是市场自律。明确了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的要求,运营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规定并备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处理好投资者投诉、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六是监督管理。明确了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市场禁入、诚信监管等作出了规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下一步,证监会将依法依规履职尽责,加强对省级政府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市场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风险进行预警提示和处置督导,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