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
长发改价控〔2017〕96号
各区县(市)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建设局、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长政办函〔2017〕38号)精神,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申报监制制度
(一)自2017年3月18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新批预(现)售,须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监制手续,已批预售项目及3月18日前已受理预售申请的项目仍按原方式办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发改委政务中心窗口,价格主管部门初审正式受理后,对审核结果无异议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取得预售(现房销售)手续后应如实按监制价格完善好销售中心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中价格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监制价格如实公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网上签约。
(二)商品房价格申报监制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楼盘基本情况、本次开盘的面积、销售价格构成因素、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拟开盘时间。
2、按要求填写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审核监制申请表》、《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综合信息表》、《单套商品房销售价目表》、《车位价目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询价申请表》(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三)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监制的规定。
1、商品房销售申报价格须真实合理,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的价格明显过高的,不予办理申报监制,暂停其网签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对该企业进行告诫、约谈,必要时对该楼盘进行成本监审。
2、对于监制的价格有异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会商,共同确认商品房销售价格。
二、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方式。
明码标价价目表和价格相关信息公示表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予以公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须实行“一套一标”,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价格等内容,有条件的可采取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公示。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价格分幢标示牌》应明确标示以下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套数、容积率、绿化率、车位数量及配比率。
2、项目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供水、供电、燃气、供暖、制冷、固定电话、网络宽带、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
3、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过程中的代收代办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委托收费单位。代收代办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
4、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及其标准、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服务单位。
5、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更新。
《单套商品房销售一览表》应当明确标示以下内容: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幢号、楼层、房号、户型、层高、建筑面积、总售价、套内建筑面积销售单价、优惠折扣和优惠折扣的条件等。
(三)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10日内须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销售,并在公开销售24小时之前,按照“一套一标”的方式明码标价,标示价格需与监制价格保持一致,且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标示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前应完善经营场所的房屋销售信息公示栏及长沙市商品房预售系统有关房屋价格信息。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要与申报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综合信息表》一致,必须真实、准确、严谨。
三、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制冷、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建设费用,应一并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二)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事先告之购房人,由购房人自愿选择。
(三)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四、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监管力度
(一)对违反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反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查处。
(二)严格交易网签备案。期现房交易未经网签备案不得办理登记、转让、抵押、租赁、贷款、完税等手续。
(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对情节严重、行为恶劣、造成较大影响的价格违法案件将予以公开曝光,促进长沙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