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下称以《办法 》)日前正式发布,笔者认为,《办法 》将产生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是《办法》公布是资管新规正式落地的标志,为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的资产管理业务提供了法理依据。《办法》出台后,商业银行可以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从而为商业银行通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这些法理通道实现经营提供了保障。
二是《办法》为商业银行理财松绑:理财产品销售渠道不仅局限于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可直接投资股票,对券商资产管理将形成巨大压力;不再设置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这三条理财新政将为股市引入大量资金,同时,商业银行将进入投资银行领域,券商将面临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
三是《办法》为银行子公司理财带上了“紧箍咒”。理财子公司要计提10%的风险准备金,要遵守杠杆水平、流动性、集中度管理等方面的定性和定量指标,银行的理财子公司和其他资管机构接受着同样的风险监管约束。
四是《办法》将成为商业银行“圈地”的新武器。虽然银行理财子公司在风险约束上与其它资产管理机构统一了,但商业银行在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市场品牌上具有政策垄断优势,有利商业银行再次扩展市场。《办法》为股市引入资金的同时,基金、保险、信托、私募资产管理机构只能在管理业绩上寻求突破,否则商业银行有可能在“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加持下形成理财领域一统天下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