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牌企业今年以来涉诉案例增近两成
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梳理发现,部分内控机制不健全挂牌公司,大股东的权益也可能受到损害。
10月30日,慧科电子主办券商兴业证券发布公告称,发现公司存在重大诉讼、银行账户冻结、资产查封等未及时进行披露违规事项,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持续经营。其中,重大诉讼为公司控股股东王玉琴要求解散公司。
公告显示,王玉琴持有慧科电子53.55%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第二大股东郑海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兼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第四大股东翟瑞为公司董事并兼任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郑海刚与翟瑞是夫妻关系。慧科电子挂牌新三板后,由郑海刚、翟瑞夫妻二人经营管理,作为大股东王玉琴已丧失股东的基本权利。由于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问题,决策机制已处于失灵状态,经营管理机构亦形同虚设。
目前公司经营管理困难,处于严重亏损状态。由于股东冲突始终不能解决,公司继续存续会使原告股东权益受到重大损失,故王玉琴向法院提出解散慧科电子的请求,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慧科电子银行账户并查封部分资产。
北京南山投资创始合伙人周运南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上述情形大部分发生在大股东不是真正的实际控制人和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公司中。“在新三板挂牌的绝大部分是小微企业,公司治理结构较为薄弱。同时,挂牌企业股权相对集中,如果出现侵权行为,可能出现取证难、举证难和维权成本高、维权成功概率低的困境。这对中小股东而言更为突出。”
从制度层面看,新三板投资者制度尚待完善,仅在终止挂牌异议股东权益方面有一定的安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主动申请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中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措施作出相关安排,股票被强制终止挂牌的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对股东的诉求作出安排并披露。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可以设立专门基金,对股东进行补偿。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周运南希望首先加强对企业造假、违规担保、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实际控制人跑路等损害投资者权益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其次,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此外,扩充投资者维权渠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