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上交所发布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称,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二)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全文如下:
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18〕6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了加强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上市后的前10个交易日,不含全天停牌日)的交易监管工作,防控新股炒作,规范投资者开立多个证券账户进行新股交易,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新股上市初期的交易监管工作做了进一步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股上市首日,投资者的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超出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20%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80%;
(二)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发行价格的144%且不得低于发行价格的64%。
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至0.01元。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未产生开盘价的,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
二、新股上市首日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超过10%的,本所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上涨或下跌超过20%的,本所不再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因前款规定停牌的,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超过14:57,当日14:57复牌,进入收盘集合竞价阶段。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本所将通过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公告具体的停牌及复牌时间。
三、新股上市初期,本所对单一或者涉嫌关联的多个证券账户的下列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通过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或虚假申报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二)通过日内反向交易或频繁隔日反向交易等手段,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三)利用市价委托进行大额申报,影响新股交易价格;
(四)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四、新股上市初期,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大额申报、高(低)价申报、连续申报、虚假申报:
(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前收盘价(上市首日为发行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二)连续竞价阶段,以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新成交价3%的价格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5‰;
(三)连续竞价阶段,当最新成交价为当日最高成交价时,以不低于该成交价申报买入的数量超过新股当日实际上市流通量的2‰;
(四)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边申报次数超过3次且申报价格高于(低于)申报时点最优买价(卖价)的;
(五)连续竞价阶段,以实时最优5档价位申报买入(卖出)的数量超过当时该最优5档价位市场总申报买入(卖出)数量的30%并有撤单行为,且当日该情形发生3次以上的。
投资者通过以本人名义开立的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交易的,前款规定的申报买入(卖出)的新股数量及申报次数合并计算。
五、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本通知规定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异常波动标准和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进行调整。
六、本所在新股上市首日收盘后公布该股当日各类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各市场参与人可以登录本所官方网站“交易信息披露”栏目的“新股首日交易信息”项目进行查询。
七、对存在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的证券账户,本所可以单独或同时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三)盘中暂停投资者账户当日交易;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对于情节严重的,本所将给予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认定投资者为不合格投资者等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八、本所会员应当做好本通知的宣传工作,向客户充分揭示新股交易的风险,加强客户新股交易行为的管理,发现客户有本通知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客户指定交易在自身名下的证券账户的新股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积极配合本所对投资者通过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交易的监督管理。
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会员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拒绝其交易委托,或者终止与客户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并向本所报告。
九、本所会员应当积极配合本所加强对新股交易的协同监管,对本所提供的新股交易重点监控账户,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和约束其新股交易行为。
会员总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新股交易监管工作,各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是其所在营业部新股交易协同监管的直接责任人。
十、本所将对会员贯彻和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贯彻和执行不力的会员,本所将对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一)对1年内有3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或者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的,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
(二)对1年内有5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或者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向会员发出监管警示函;
(三)对1年内有10个以上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或者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的,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客户通过多个证券账户参与新股交易,并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本所限制账户交易或者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的,如其指定交易在相关会员名下的证券账户未出现新股异常交易行为,本所不对相关会员采取前款规定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十一、基金、保险、券商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坚持自律、规范原则,强化价值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十二、本通知所称“以上”“超过”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十三、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的其他事宜,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四、本通知自2018年8月20日起施行。本所2015年6月12日发布的《关于新股上市初期交易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5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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