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起,就有不少银行渠道主动寻找基金公司进行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合作,为基金公司“T+0”提供足够垫支。如今“T+0”赎回本身已经有规模限制,对垫支资金的要求也相应降低。
货币基金“T+0”监管政策终于正式落地。
6月1日,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五个方面对互联网货币基金提出了系统性的规范要求。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货基“T+0赎回提现”单日最高限额1万元;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条款;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的增值服务等。
其中,对最受关注的存量“T+0赎回提现”业务,《指导意见》给予了1个月过渡期,对改造存量业务垫支模式则给予 了6个月过渡期。
新规落地
从3月底监管层召开闭门会议讨论货基T+0业务的监管政策,到6月1日《指导意见》的正式推出,货基T+0赎回业务终于迎来了明确的监管意见,此前盛传的“货币基金T+0单日赎回限额1万元”的传闻终被证实。
《指导意见》指出,自2018年6月1日起,对“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在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的“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投资者按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不受影响。
根据要求,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必须执行上述限额规定。但考虑行业机构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需要一定时间,《指导意见》对改造存量业务额度上限给予了1个月过渡期,也即在7月1日前,相关机构应当按要求完成规范整改,在过渡期内实现货基T+0快速赎回最高1万元。
对此,一家大型互联网理财平台的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从用户便利性的角度来讲,单日赎回限额1万元在一定程度上必然会带来不适,给用户不好的体验,对我们业务的开展也会带来一定影响。但监管层出于风险防范的考虑对全行业所有互联网货基都作出了同样的约束,大家受到的影响是一样的,用户最终也会适应这种改变。而且T+1赎回是完全不受限的,客户使用互联网货基仍然非常便利。”
在“T+0赎回提现”限额政策发布之前,国内规模最大也是客户数最多的互联网货币基金余额宝已经率先行动,在5月14日发布公告称,从6月6日起将单日“T+0”快速赎回提现额度调整到1万元。
据统计,2017年底全部货币基金持有人户数接近7亿,绝大多数都是互联网客户。其中,仅余额宝就有4.7亿用户,其他互联网货币基金的用户数也超过2亿人。《指导意见》的实施,必然会对这些用户的投资体验、取现习惯等带来一定影响。
对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为降低潜在影响,《指导意见》已为实行额度调降预留了一定的过渡期,使投资者可在过渡期内逐渐适应新规,也使行业机构可在过渡期内为新规施行开展必要的准备工作。
自有垫支模式终结
除“T+0”赎回限额外,《指导意见》中备受关注的还在于对互联网货基垫支模式的明确。
《指导意见》指出,除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基金管理人、非银行基金销售机构等机构及个人不得以自有资金或向银行申请授信等任何方式为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任何机构不得使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此外,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用于“T+0赎回提现”业务。
上述要求自《指导意见》施行之日起开始实行,新开展的“T+0赎回提现业务”应当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同时,对改造存量业务垫支模式给予 6个月过渡期,也即在2018年12月1日前,相关机构应当按照前述要求完成规范整改。
所谓垫支,是基金公司为了实现“T+0”模式而做出的应对手段。在《指导意见》发布之前,绝大部分基金公司采用的都是银行授信模式,由银行渠道担任垫支主体,但依然有部分基金公司会以自有资金来进行部分额度的垫付。
《指导意见》颁布后,基金公司必须要调整原有的垫支模式,由此前的部分自有垫支或其它第三方垫支,全部转向由商业银行垫支。
不过,这一调整的难度或不会太大。自2017年起,就有不少银行渠道主动寻找基金公司进行互联网货币基金的合作,为基金公司“T+0”提供足够垫支。如今“T+0”赎回本身已经有规模限制,对垫支资金的要求也相应降低。
除了“T+0”赎回限额和垫支模式方面的规定外,《指导意见》对互联网货币基金的销售、宣传等还提出了一些细致的要求。例如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其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等。
对于此次针对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进行规制的目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进行夸大性、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流动性预期,使投资者忽略货币市场基金自身蕴含的投资风险属性,忽视普通赎回安排,同时,垫支机构也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市场极端情形下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亟需加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