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迅雷
即将于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基础制度,标志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成型。《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将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格局带来积极深远的影响。
对投资者尤其是普通投资者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资本市场各种投资产品的复杂程度和风险收益特征千差万别,不同投资者的专业水平、风险收益偏好和投资需求存在差异,我国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专业知识、投资经验相对欠缺,在投资以及选择金融产品时缺乏独立判断能力。《办法》对于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责任,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买方利益,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平衡经营机构与投资者的利益诉求。经营机构与投资者都是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但两者的定位和角色迥然不同。经营机构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获取收益,天然具有开发更多客户、销售更多产品的冲动;投资者则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相对弱势地位,在金融产品日益丰富、产品结构日趋复杂、交叉销售日益频繁的当今市场,两者的这种差别往往更加明显。《办法》正是平衡双方利益诉求、约束经营机构短期利益冲动、增强经营机构长期竞争力,同时提升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一剂良方。
将补齐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制度短板。此次《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统一、清晰的监管底线要求和处理措施,是覆盖各市场、产品、业务的基础性适当性制度,有利于促进形成投资者保护各项制度的整体合力。
《办法》定位于适当性管理的“母法”,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性管理的义务和责任做了系统、全面的规范,《办法》共43条,明确了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等各环节的标准和底线。
一是构建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严控入口风险。《办法》明确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的分类,一定条件下两类投资者可以相互转化,经营机构从有效维护投资者核发权益出发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的产品分级机制,严控产品风险。规定经营机构是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责任主体,明确分级的考虑因素,建立起监管部门设定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具体负责分级的产品分级体系。
三是提出了适当性匹配的基本规则和底线要求。要求经营机构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和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两者的匹配度做出判断,并突出强调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确保经营机构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四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全过程的义务,全面规范相关行为,严控过程风险。细化从了解投资者、评估产品、适当性匹配、风险警示到持续符合要求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和方式,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五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强化实质公平。《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六是明确规定了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落实。“有义务必有追责”,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
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更需要采取针对性措施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引导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投资者保护意义深远。
(作者系中泰证券首席经济学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