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计算内幕交易损失有五种方法:实际价值计算法、差价计算法、实际诱因计算法、重新卖出价格法、补进法。笔者看来,实际价值计算法因其适用所有类型的内幕交易损失计算,计算方法虽复杂,但是明确,为常用的方法。
计算内幕交易损失,有三个重要的时间点:一个是内幕信息的产生时间,我们设为A点,准确说应该是第一次内幕交易的时间。由于这时间在实务中相差不大,在这里不作严格区分;一个是内幕信息的公布时间,我们设为B点;另一个是内幕价格的基准时间,我们设为C点。C点是指内幕信息公告后,其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的时点。之所以建议规定为可流通部分100%流通,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内幕信息公告后,市场投资者会进行价格判断,确认该证券的价值,全部流通股都得到换手,说明市场在公开信息下是接受这样的价格,这段时间的平均收盘价就为基准价,也就是证券的真实价格,虚假陈述计算损失也是采用这样的方法。就笔者办过的案件测算,大概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比较适合中国证券市场。
按照内幕信息对证券价格涨跌的影响,可分为“利多”和“利空”信息,其对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式也不一样。
“利多”计算方法
首先,“利多”的计算方法。对证券价格产生上涨影响的“利多”信息,证券价格在A点至B点过程中会上升,在B点至C点的过程中可能上升,也可能下跌,这会因为证券市场对该信息的反应有可能认为“利多出尽”,也有可能认为还有增长潜力。不管市场如何反映,从B点到C点的平均收盘价格为证券的真实价格,即基准价格。
符合索赔资格的投资者有两类:一是在AB期间高于基准价格买进;二是在AB期间低于基准价格卖出。第二类投资者的损失为基准价与卖出价之差额;第一类投资者还要以其是否遭受损失,才能确认是否具备索赔资格。因内幕信息公开后,股价高于其买入价,其就不存在损失,当然不能索赔。如果在BC期间,其卖出的股价低于其买入价,则损失为买入价与卖出价之差额;如果在BC期间,其没有卖出,而基准价也低于其买入价,则其受到的损失,为其在AB期间购入价与基准价的差额。而该投资者在C点以后再卖出该证券,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属于正常的市场投资行为,自行承担盈利及亏损。
“利空”计算方法
其次,“利空”的计算方法。对证券价格产生下跌影响的为“利空”信息,一般情况下内幕交易行为人会卖出手中持有的证券或卖空相应的证券衍生产品。证券价格在A点至B点过程中会下跌,在B点至C点的过程中可能下跌,也可能上升,因为证券市场对该信息的反应有可能认为“利空出尽”,也有可能认为还有进一步下跌。从B点到C点的平均收盘价格为证券的真实价格,即基准价格。
符合索赔资格的投资者也有两类:一是在AB期间低于基准价格卖出;二是在AB期间高于基准价格买进。第一类投资者的损失为基准价与卖出价之差额;同样道理,第二类投资者如果在BC期间卖出证券,则损失为买入价与卖出价之差额;如果在BC期间,其没有卖出,则其受到的损失,为其在AB期间购入价与基准价的差额。而该投资者在C点以后再卖出该证券,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属于正常的市场投资行为,自行承担盈利及亏损。
黄光裕中关村内幕交易案是利多型的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期间为2007年4月27日至9月28日,后停牌。2008年5月7日公布重组内幕信息,至6月20日的30个交易日(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期间的平均收盘价为10.91元,按照“利多”型的计算方法,在2007年4月27日至9月28日期间,有两类受害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一类是以低于10.91元价格卖出中关村股票,一类是以高于10.91元价格买入中关村股票。第二类受害投资者,如果在2008年6月20日前卖出的,其损失为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差额;如果其未在2008年6月20日前卖出,则其损失为买入价与10.91元的差额部分。(作者单位: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