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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许瀚:《私募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整治和出清“伪私募”

王宇露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王宇露)日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正式发布,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7月10日,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许瀚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表示,《私募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整治和出清“伪私募”。

  许瀚表示,通观全文,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私募条例》从体例上做了精简,原征求意见稿共11章,现缩减为7章,主要是将原“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托管人”合并为同一章;将“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合并为第三章;原“信息提供”和“行业自律”直接删除。

  其次,在私募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控人、普通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方面的规定,基本与今年5月1日已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下称“《登记备案办法》”)的规定一致。但由于《登记备案办法》是自律规则,所以明显比《私募条例》更具体一些。

  再次,《私募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明显提高了私募管理人违法违规的成本,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框架下,对各类违法事项具体规定各自的处罚措施,相比《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3万元的处罚,《私募条例》有利于进一步整治和出清“伪私募”,有利于引导私募机构严格遵守各项规定。

  最后,《私募条例》部分条款颇具特色,比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监测机制(第23条)的规定;私募管理人违法违规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第42条),明确对私募管理人、托管人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的程序要求和有权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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