摸清创投家底 有效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资源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颁布并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私募投资基金业迈向法制化的重要步骤。但要看到,目前我国投资基金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经行政审批持牌的证券投资基金占主导地位,但这些证券投资基金民营化程度低,背后大多有国有控股的证券公司操控,在激励和约束机制以及治理结构等方面还存在某些弊端。
其次,向特定对象募设的各类民间投资基金发展缓慢,受到各种现行制度的制约,导致大量民间投资者的投资渠道狭窄,投资工具稀缺,纷纷进入地下不正当的影子银行中,尤其突出反应在创业投资行业,“募、投、管、退”各个环节都遇到重重障碍,大量中小微成长性创新创业企业权益性融资得不到缓解。
从发展规模来看,创投业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我国持续规模化发展的中小微创新创业企业海量的权益性融资需求相比,还相距甚远。
从现实来看,目前,我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婴儿潮”,已成长为80后、90后青年一代。他们自主自力自强自治的价值观非常鲜明,创业激情也非常强烈,在他们身上寄托着我国实现“中国梦”的希望,创投业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支持或培育他们,激发他们的创新创造动力而敢于冒险从事自主创业。面对我国的现实和未来,笔者的结论是,不鼓励和支持新生代创新创业也将死路一条。
从监管层面看,对创投业的行政监管,虽然《暂行办法》原则上做了规定,但这仍然是初步的。目前,为使这个新生行业加快发展和规范运作,证监会和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制定出台监管办法的同时,通过调查研究,正在抓紧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受到创投界的广泛赞同。有鉴于此,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摸清家底。创投基金备案工作需加快推进,并务必与国家工商部门和国家统计部门等密切配合。截至目前,创投行业的信息统计尚未进入国家统计系统,工商部门也缺乏详尽的注册登记信息。这已导致由于底子不清,信息不准确、不及时、不全面,而在行业发展规划和宏观决策上形成空白或者停留于一般的口号上。即使出台某些相关政策也往往是虎头蛇尾,落实不到位。此外,在创业投资的行业调研上,也往往停留于社会上披露的某些信息或者一般的座谈会,而未深入解剖各类代表性机构和投资案例,以至于不能客观把握该行业发展现状和未来趋势,以及其具体特点和运作机制,在提供服务和行政监管上也往往概念化和一般化。
二、科学界定创业投资基金内涵。长期以来,无论政府文件、专家撰文以及媒体报道,对这一范式的科学含义始终未搞清楚,以致呈现无序状态,甚至某些机构或个人打着“股权投资”和“有限合伙”的旗号从事非法欺诈活动。对于创业投资这一范式的科学含义,我们要客观辩证地加以界定。
比较我国与美国的创业经济业态,价值创造和创新能力还较低,但其业态范围较宽。绝不可仅仅局限于美国硅谷所通行的创业投资范畴。但也不能照搬欧洲的创业投资范式。欧洲创投业一直很不发达,并将创业投资包括在私募股权投资范畴之内。在英国创业投资联合会中,80%会员是并购投资基金。
在美国,并购投资基金与创业投资基金是两个彼此独立的行业,有些学者从学术角度将二者统称为股权投资。但必须弄清楚,学术概念和商事法律概念是两回事。
为此,建议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通过对国内外股权投资业和创业投资业进行深入的历史考察和研究,并结合我国实际,科学地界定二者的不同含义,并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扶持政策、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三、混合经营虽然是发展趋势,但必须以发达的专业化为基础。没有发达的专业化,所谓的混合经营必将是混乱经营。
四、便利服务。《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账户开立、发行交易和投资退出等方面,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便利服务,创投界对此寄予莫大希望。为此建议,证监会及投资基金业协会在对创投基金进行差异化监管同时,应根据创投基金“募、投、管、退”的良性循环内在规律,与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相关资源进行有效对接。尤其在退出变现方面,应运用互联网技术,使创投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网上信息互联互通。
(作者系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