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操纵ETF变相T+0“灰幕”:“披着ETF套利的皮 行T+0自成交之实”
交易复盘:识破自成交的“障眼法”
多位量化私募操盘手及业内资深人士试图为中国证券报记者复盘案件中的交易过程。
“这件事情的‘巧妙’之处在于,看似用的是ETF套利的形式,做的却是股票T+0的本质。”祁鸣说,“可以说是披着ETF套利的皮,行T+0自成交之实。”
他举例称,投资者甲通过A账户买入一揽子股票,随后在场外申购ETF,碍于现行规定不能当日赎回,但可以通过二级市场将持有的ETF份额卖给自己实际控制的B账户,再由B账户向基金公司发起赎回指令,换成一揽子股票,B账户将所得的股票在二级市场卖掉,获得现金,完成现金到现金的闭环路径。
“这种做法,最关键的是突破个股T+1的限制,相当于把ETF作为一种传输媒介,而非利润来源,实现了股票变相的T+0。”祁鸣称,相比起2015年也曾流行的纯粹的股票T+0交易,这种方式不需要持有个股底仓,不需要承担股票市值下跌的风险,操纵方式也更为隐秘。
格上财富研究院张婷分析到,正常的ETF套利只能在一二级市场进行折价或者溢价套利。比如溢价套利,当二级市场的价格大于一级市场的净值时,投资者可以买入ETF中一揽子的股票,在一级市场申购ETF,再在二级市场以高于一级市场基金净值的价格卖出ETF份额,赚取一二级市场间差价。同样地,折价套利,则是在二级市场价格小于一级市场的净值时,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以低于一级市场净值的价格买入ETF的份额,再向基金公司发起赎回ETF的指令,获得一揽子股票后,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卖出,赚取一二级市场间差价。
“只要差价大于交易成本,就有利可图,这并不会造成不公平交易。”张婷称,“但是日内回转交易利用当日申购ETF当日赎回的操作,变相实现了股票T+0交易,这与股票市场按照T+1交易规则相违背,对其他投资者形成了不公平的交易机会。”张婷表示。
“正常的ETF套利是‘所见即所得’,差价发现的瞬时就应形成交易,并且随着交易的完成,价差也会随之消失。而在上述操纵ETF案件中,虽然交易也是在一个交易日内完成,但对瞬时交易的要求没有ETF套利者高。”北京一家量化私募的负责人称。
“并且,正常ETF套利套的是其价格和净值之间的价差,单一账户即可完成,但后者是ETF中个股买入和卖出的价格差异,需要多个账户间对倒完成。可以说,上述案件中,所有操作流程看似都是规范的,但其最核心的环节即自成交是不合法的。”
至于这类操纵ETF以实现日内回转交易的手法如何保证盈利,沪上一家大型量化私募的投资总监称,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要尽量选择交易量清淡的冷门ETF,二是要在上涨并且具有较大波动的市场里。
“如果他们操纵的ETF交易盘口很‘厚’,即挂出卖单后,排队等待买入的对手很多,他们怎么能保证自己控制的A账户卖出的ETF能被同一实控人的B账户买到呢?但如果市场上参与某类ETF的交易者相对很少,那么概率就大多了。”上述量化投资总监分析称。
他介绍,例如本次处罚中非法获利最多的封建华,其操纵的商品ETF、超大ETF、非周ETF等9只ETF,都属于相对冷门的ETF种类,如商品ETF的交易额在达到2015年6月19日的历史最高点11.86亿元之前,只在2013年2月创下过1亿多元的交易额,其余大多是几千万甚至几百万元的交易额;超大ETF即使在2015年6月中旬的顶峰期,交易额也未曾超过1亿元;非周ETF及其他几只也都类似。封建华在涉案期间的19个交易日内的交易额为17.8亿元。而操纵深100ETF等流动性相对更好、更热门产品的王永柯,在29个交易日内的交易额为21亿元,违法所得也不及封建华。“另外两家被处罚的涉案方更是出现亏损,料想与其参与的品种以及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失误也有关。”
与此同时,市场本身出现较大波动并且有上涨的趋势也是此类交易盈利的“前提条件”。从案件公布的涉案时间看,四起案件均发生在股市大幅波动期间,虽然彼时市场快速下跌,但不排除个股存在单日从跌停到涨停的极端案例。“理论上,他们只要在盘中抓住这类机会即可”,上述投资总监称,“当然,事后再看这件事,从四起案件的交易额及其非法所得对比来看,在那样下跌的市场中,此类交易其实是得不偿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