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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倍杠杆诱惑 外汇保证金交易死灰复燃

吴娟娟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监管明令禁止

  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外管局)联合发布提示称,近期,一些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外汇按金(也称外汇保证金,一般指客户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保证金,按一定杠杆倍数在扩大的投资金额范围内进行外汇交易)活动,严重扰乱金融秩序,造成社会公众财产损失,影响恶劣,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上述提示指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未批准任何机构在境内开展或代理开展外汇按金业务。

  根据《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凡未经批准的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按金交易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客户(单位和个人)委托未经批准的机构进行外汇按金交易(无论以外币或人民币作保证金)的,也属违法行为。

  监管部门提示,请社会公众充分认识从事外汇按金活动的危害,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谨防因交易违法造成财产损失。

  而外管局高度重视“外汇保证金交易”现象重新冒头。外管局曾在公开场合表明,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实际经验看,跨境非法金融活动涉及两个方向:一是从境外到境内,比如境外公司通过互联网平台跨境在我国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而保证金交易在我们国家是禁止的。再如通过互联网平台在我国进行ICO交易,又比如,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一个公司,披着“洋皮”然后返程通过互联网向国内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境内到境外,即一些境内机构通过互联网在境外开展现金贷交易。跨境非法金融活动的其中一类就是以交易之名掩盖违法犯罪之实,在我国境内提供外汇保证金交易的平台不乏涉嫌以交易之名行诈骗之实者。

  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飒表示,投资者若遇到平台跑路,首先要判断平台真假性和是否存在欺骗成分,若平台存在诈骗性,则行为人有可能涉嫌《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建议到受害者自身所在地派出所报案,由侦办机关到境外收集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尽快处理相关资产,追赃挽损。其次,即便平台是真实的,确实与行为人(公司)签署合法合作合同,则行为人明知外汇类金融业务必须取得国家牌照,在未取得牌照的情况下,在我国境内从事该行为,涉嫌《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注册地在海外的交易平台,投资者也可以选择到海外民事诉讼或报案;或者在我国境内报案,由于犯罪结果地在中国,因此,我国公安机关也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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