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投资协会股权和创业投资专业委员会、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等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昨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联名建议书,要求将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分开立法。
早在2011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最早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版本中把“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定义为“证券投资”,这意味着私募股权投资(PE)将被纳入基金法的范畴。
但随后在今年6月份的第一次审议中,草案却删除了这一定义,同时通篇未提及“私募股权基金”的字样。这意味着PE基金并没有被明确纳入监管,但草案最后新增第171条:“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这一条似乎又为PE纳入基金法“留了口子”。
据了解,最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将于本月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在此背景下,25家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发出联名建议书,希望能够反映这一行业的呼声。
建议书主要提出:将股权投资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范围,不符合分开立法的国际惯例;将各类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监管,不仅没有必要,反而有可能人为造成监管风险;同时,这也将给我国的创业创新事业带来严重不利影响。
建议书认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这两大类基金投资对象的不同,决定了它们在基金募集方式、投资理念、投资运作方式、基金治理结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上也完全不同。由于这两大类基金给社会带来的风险不同,政府监管理念和手段也完全不同,所以,世界各国都对它们实行“分开立法、分开监管”。
对于目前非法集资的乱象,建议书认为,这主要缘于我国《合伙企业法》存在漏洞。事实上,在目前我国对私募证券基金监管严重滞后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各类“非公开募集基金”还可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进而将股权投资基金也纳入证券投资基金范畴进行监管,不仅难以实现有效监管,反而会刺激市场变本加厉地假借各类基金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人为造成监管风险。
基于上述理由,建议书最后建议,应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对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分开立法。在目前立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建议先由国务院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再上升为法律。
据了解,关于PE入法之争,事实上体现了部委间关于PE监管权的博弈。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监会是该法认定的主要监管机构,PE纳入该法律很可能意味着证监会成为PE的监管机构,而这与目前发改委所主导的PE强制备案制相悖。
目前主持《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曾多次表示,未上市股权也算“证券”,PE应纳入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为了避免因监管分工而影响法律的出台,大家的注意力应该都集中在市场行为的规范上面,而不是监管分工方面。
此外,也有力主将PE纳入基金法范畴的人士认为,这样做的主要意义就在于“为PE确权”,确认其法律地位、组织形式,以及投资各方的权利义务。不过,这部分人士也普遍认为,在纳入后,应该留出行业自治的空间,涉及行政核准的东西应越少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