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主要适用的基金经营机构有,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另外,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从事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类机构也统一适用细则。
机构承担主体责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颁布不久,针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实施细则》也终于出炉。
《实施细则》是结合基金经营机构的特点,对《廉洁从业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分为总则、内控要求、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自律管理、附则等五章,明确了责任范围和违规行为,引导了廉洁从业的行业风气。
在《实施细则》中提到的“廉洁从业”是指,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协会的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规范从业行为,维护行业声誉,树立良好职业形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实施细则》第二章的内控要求中,明确了基金经营机构的机构职责。其中提到,“基金经营机构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建立健全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制度,落实廉洁从业要求,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的廉洁从业管理职责,主动防范、应对、报告廉洁从业风险。”
此外,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机构的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责任人当中,明确了基金经营机构总经理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需要履行以下五项职责:
(一)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廉洁从业总体要求,主动倡导廉洁从业理念,积极培育廉洁从业公司文化,主动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要求;
(二)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组织架构,为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确保廉洁从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独立性;
(三)推动、提升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关注本机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备、落实执行是否充分到位,发现问题时要求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
(四)督促本机构各部门和人员就廉洁从业情况开展自查或积极配合检查,发现违反廉洁从业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追究责任;
(五)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突出主要业务领域要求
《实施细则》的另一大关注点是,突出了基金行业主要业务领域要求,在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各环节围绕廉洁从业总体要求,细化廉洁从业底线,明确违规行为。
围绕基金行业主要业务领域存在的廉洁从业风险点,按照问题导向原则,明确了在基金募集、投资交易、运作管理、商业合作以及机构登记、产品备案、接受自律管理等业务,在活动进行中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坚持廉洁从业底线,强调禁止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基金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工作。
其中,在基金募集、投资交易、基金托管等业务领域内规定了不得有的各类行为。以投资交易环节为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到了九条内容:
(一)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的信息从事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机构或关联机构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五)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六)在卖出或转让投资标的时,通过故意压低估值、约定交易等方式,造成投资损失或降低投资收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七)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交易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八)通过财务顾问费、投资顾问费等方式,向第三方机构输送利益,从中收取回扣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