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及时、可用规范标准的证券基金新业务、新活动该如何进行合规管理?券商基金合规负责人独立性不足、权威性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薪资待遇也在高管层中相对较低的问题如何解决?
今日(6月9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共5章40条,通过明晰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包括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长)等各方职责,提高合规履职保障,加大违法违规追责力度等措施,切实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致力于持续增强公司自我约束能力,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对于新业务问题,该办法提出了八条通用的合规原则,尝试以原则导向方式,解决现有规则导向监管框架下,新业务、新活动缺乏及时、可用的规范标准问题。
对于合规负责人薪资待遇较低的问题,该办法提出了: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
八条通用合规原则引导新业务
该办法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秉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提出八条通用的合规原则,尝试以原则导向方式,解决现有规则导向监管框架下,新业务、新活动缺乏及时、可用的规范标准问题:
一是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是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是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是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是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是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是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是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近年来,国内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新业务较多,没有及时、可用的新业务规范标准问题多次出现,其中,影响最大的事件之一是2013年“8·16乌龙指”。
该事件的触发原因是系统缺陷。策略投资部使用的套利策略系统出现了问题,该系统包含订单生成系统和订单执行系统两个部分。订单执行系统针对高频交易在市价委托时,对可用资金额度未能进行有效校验控制,而订单生成系统存在的缺陷,会导致特定情况下生成预期外的订单。
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该策略投资部门系统完全独立于公司其他系统,甚至未置于公司风控系统监控下,多级风控体系都未发生作用。
该办法的八条通用合规原则,相当于给券商基金的新业务、新活动戴上了八条合规“紧箍咒”,促使这些业务走在合规发展的道路上。
厘清证券基金各方合规职责
随着证券基金市场和行业的发展变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中也表现出一些问题,包括将合规管理仅仅视作合规部门的职责,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划分不清的问题。
该办法进一步明晰参与公司治理各方的合规管理责任。明确董事会负责确定合规管理目标,对公司合规管理有效性承担责任;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董事会制定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全公司的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合规负责人对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对公司合规运营承担监督责任。
合规负责人至少要5年从业经验
该办法提升了合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要求,要求合规负责人既要熟悉证券、基金业务,更要通晓证券法律法规。
考虑到合规管理工作本身的特殊性,要求合规负责人必须诚实守信,熟悉证券、基金业务,通晓证券法律法规。
证券基金合规负责人需从事证券、基金工作10年以上,并且通过证券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合规管理人员胜任能力考试;或者从事证券、基金工作5年以上,并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或者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基金业自律组织专业监管岗位任职5年以上。
综上来看,证券基金合规负责人至少需要5年或以上的从业经验。
维护合规负责人独立性、权威性、知情权和薪酬待遇
对一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来说,合规负责人是公司合规管理的枢纽,关系着公司合规管理的成败。但实践中,部分公司合规负责人独立性、权威性不足,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薪酬待遇也在高管层中相对较低。
为切实提升对合规负责人的履职保障,该《办法》明确了以下四条:
一是设置合规部门,配置足够合规管理人员。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合规部门,作为合规负责人领导的办事机构承担合规管理职责。合规部门中具备3年以上证券、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有关领域工作经历的合规管理人员数量不得低于公司总部人数的一定比例。
二是强化合规负责人的考核管理权。合规部门、专职合规管理人员及另类投资、私募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子公司中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合规负责人考核,兼职合规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所占考核权重应当超过50%;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和下属各单位考核时,应当由合规负责人进行合规专项考核,合规专项考核应占总考核结果的一定比重。
三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独立性、权威性和知情权。明确合规负责人直接向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考核,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理由解聘;公司不采纳合规负责人合规审查意见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在召开董事会、经营决策会等重要会议以及合规负责人要求参加或者列席的会议前必须通知合规负责人,合规负责人有权根据履职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四是保障合规负责人的薪酬待遇。合规负责人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中的排名不得低于中位数。同时,要求公司在年度合规报告中报送落实合规负责人薪酬待遇情况。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合规管理人员工作称职的,其年度薪酬收入总额不得低于公司同级别人员的平均水平。
强化问责力度、约束机制和外部评估
该《办法》进一步强化了对相关人员的问责力度,明确对不履职、不尽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可依法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撤销高管资格等措施,对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针对部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有效性评估流于形式的问题,明确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每年必须进行内部评估,每3年必须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全面评估。
同时,为保障外部评估的质量,要求证券业协会和基金业协会在自律规则中细化专业机构的资质要求。
协会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为保障《办法》落地实施,《办法》发布后证监会拟同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结合证券、基金行业的个性特点,分别制定与《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拟与《办法》同步实施。
二是会同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组织开展合规培训,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引导,树立行业标杆,通报典型案例。
三是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开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专项检查,集中查处合规体系建设不完备、制度落实不到位、董事会或经营层或合规负责人不履职、合规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等问题。
四是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强化合规管理相关要求。在设立子公司、开展新业务等方面,将合规管理体系全面到位作为必要条件。
(原标题:证券基金新业务被戴上八条“紧箍咒”,证监会要给合规负责人“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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