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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等四家单位联合发布《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

胡雨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据中国证券业协会5月15日消息,为规范开展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引导证券公司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单位”)联合制定了《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指南》(下称“《指南》”),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南》明确,从事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适用本《指南》。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的结果,不代表对其业务发展状况、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评估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落实投资者教育工作基本要求的情况;证券公司建立投资者教育工作管理体系的情况;证券公司开展日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证券公司参与或配合四家单位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情况。

  《指南》明确,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实施年度评估,评估期为上一年度4月1日至本年度3月31日,评估基准分为100分,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标准》确定的计分标准,相应加分或扣分,确定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评估计分。

  根据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计分由高至低,评估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次。其中,A、B、C三个等次比例分别不超过被评估证券公司总数的30%、40%、30%。证券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特别薄弱,或因投资风险揭示不到位等适当性管理工作、网络投票工作在评估期内被采取书面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当期直接评定为D等次。

  《指南》明确,四家单位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为A等次的证券公司,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并组织相关证券公司交流,共享投资者教育工作优秀经验和做法;对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为D等次的证券公司,将通过组织参加培训等方式对其加强针对性指导,督促其改善投资者教育工作薄弱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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