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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对财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属地监管

韩宋辉中国证券网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提升财产保险行业产品质量,26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从进一步提高产品监管效率,强化产品监管有效性角度出发,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审批备案范围进行调整,将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1年期以上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由审批改为备案,原属于备案类的产品仍采用备案管理。同时,银保监会将坚持放管结合、并重的原则,对备案产品持续强化监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为了充分发挥各银保监局贴近一线、熟悉市场的优势,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通知》规定对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实施分类监管和属地监管,并由银保监会和银保监局分别负责:一是使用示范产品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型农业保险产品由银保监会负责备案并监管;二是其他产品均由相关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三是银保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产品监管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由银保监局负责备案并监管的产品范围。

  《通知》规定,银保监会负责研究制订产品监管政策、制度规则、工作规划,组织实施全国性的产品非现场检查,以及两类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银保监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执行产品监管规定,以及两类产品以外其他产品的备案和监管等。《通知》印发后,银保监会产品监管职责主要向“谋方向、定制度、管重点”转变,银保监局产品监管职责向具体执行制度规定和属地监管转变。这有利于更好地统筹产品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的产品监管合力。

  根据《通知》,使用范围超过一个省(区市)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由总公司向其营业场所所在地银保监局备案;仅在某一省(区市)使用的,向产品使用地银保监局备案。所有产品备案材料均以电子化方式报送,并对具体险种的报送路径、报备材料进行了明确。

  《通知》明确,财险公司切实承担起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产品管控,开展消费者保护审查,严把产品质量关;保险行业协会需发挥好自律职能,保障产品注册平台安全运行,研究建立产品评估和创新保护机制;各银保监局需加强组织保障,建设好产品监管队伍,落实好各项产品监管规定,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产品生态。

  《通知》的印发,是银保监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改革举措,是统筹监管资源、形成上下联动监管合力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管理、提升产品总体质量的重要工作规定,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体系,激发产品创新的市场活力。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持续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公司产品监管,不断督促指导公司提升产品质量和水平,积极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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