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 代表人诉讼制度成司法救济新渠道
新华网北京12月30日电(陈剑)修订后的《证券法》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大幅度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其中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成亮点。
《证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彭冰说:“第九十五条是《证券法》最为‘激进’的条款。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困难就在于受害投资者人数众多,单个受损金额又少,因此需要有一个便利诉讼方式将所有受害投资者组织起来参与诉讼。”
《证券法》指出,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投资者委托,就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在法院公告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直接在法院登记,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
“这就是所谓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美国集团诉讼的中国版本。它设计得极为精巧:首先,该诉讼方式并没有突破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只是借用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躯壳;其次,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替律师来主导诉讼,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滥诉和过早和解的可能。”彭冰表示。
北京市证信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季境说,《证券法》中规定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辅之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的制度设计,丰富了代表人诉讼的类型,属于我国证券类民事诉讼的创新举措。结合人民法院示范判决基础上的委托调解机制等改革实践,构建了一套高效务实的投资者诉讼保护机制。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数字经济研究院执行院长盘和林表示,代表人诉讼制度使有诉讼意愿的投资者降低诉讼成本,中小投资者有了维权渠道,违规企业也受到应有惩戒,是对资本市场公平性的进一步推进。
彭冰同时指出,代表人诉讼也有一些限制,包括该机制的启动依赖于法院发出公告,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激励机制可能出现问题等。这都需要今后在落实该条款中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则。
作为专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表示,将稳妥对接诉讼代表人职责,发挥证券公益机构投资者保护功能。
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重要任务是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除声明退出外)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投服中心表示,为此将积极配合审判机关、监管机关出台相关规则,明确投保机构案件选取规则,做好系统互联互通,稳扎稳打推进制度落地。
此外,投服中心表示还将从以下几方面落实新证券法对于投资者保护工作的要求。
首先,进一步推行“追首恶”诉讼理念,提高违法违规成本。“追首恶”是投服中心以往证券支持诉讼的独特理念, 即以受处罚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个人为第一被告。投服中心表示,将在代表人诉讼中进一步追责个人,精细化侵权责任,只要是被处罚的相对人均依法列为民事赔偿被告,减轻对上市公司的“二次伤害”。
第二,优化损失计算系统,发挥证据核定优势。代表人诉讼制度除声明退出机制外,另外一个突出特点是增加了“海量”投资者损失计算。投服中心表示,将优化系统,精准高效地实现大规模受损投资者损失计算。
第三,实践股东代表诉讼,促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目前,投服中心已全面持有沪深两市共3700多家上市公司每家1手A股股票,将行使法定权利,依法追究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关键少数人”法律责任。
第四,进一步发挥公益律师合力,做好代表人诉讼,营造良好维权生态。在近3年的支持诉讼实践中,投服中心已形成完善的公益律师机制,现有公益证券法律服务专业律师146名。
第五,推动建立投资者专项赔偿基金。代表人诉讼显著的后果是违法行为人将支付巨额赔偿金,现实来看,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或个人都很难全额支付。为充分保障受损投资者得到偿付,投服中心表示,将协调各方探索推动建立受损投资者特别救济制度,切实保障受害投资者获得补偿与救济。
第六,适当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增强证券领域投资者司法救济效果。
从成立到2019年12月底,投服中心共提起支持诉讼案件24件,其中法院受理19件,股东诉讼1件;支持诉讼诉求金额约1.14亿元,获赔总金额约5536.7万元;已接受全国9家法院虚假陈述损失核定委托,涉及14家上市公司、超3000位投资者,核定损失金额3.6亿余元。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表示,未来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可能呈现三大特征:一是常态化,确立代表人诉讼制度、强制调解制度等,证券民事诉讼维权案件会成为常见案件类型;二是高质化,支持投资者诉讼和示范案例库的逐步落实,使未来投资者维权方式和维权知识大幅提高;三是信息化,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证券案件无纸化立案、实现代表人诉讼制度立案便利化,依托信息平台完善证券民事案件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