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所发布D股上市协议通用条款 明确D股市场准入条件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为完善中欧国际交易所D股市场制度建设,做好D股发行上市工作,明确中欧所D股市场的蓝筹股市场定位,中欧所于7月6日发布《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
中欧所表示,中欧所D股市场是为中国境内发行人提供融资和上市服务的市场,是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的组成部分。发行人申请于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应与中欧所签署上市协议。《通用条款》是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的主体部分。《通用条款》主要规定了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上市后持续义务,以及中欧所在推动D股市场建设方面所提供的服务。
据介绍,在发行人上市资格条件方面,发行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其股票应获得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高级标准准入和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要求。根据德国政府发布的《证券交易所欧盟监管市场证券准入条例》,欧盟监管市场准入标准主要包括:公司设立满三年并公开相应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申请准入股份市值或公司股本达到125万欧元;申请准入股份可自由转让,并且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众持股比例达到25%。其中,申请准入股份总数较大且持股分散程度较高的,公众持股比例要求可酌情降低。
目前,中欧所D股市场的定位为中国蓝筹公司在欧洲的证券板块。根据这一定位,中欧所发布的《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进一步要求:初次上市发行人应具有较强盈利能力或具有较大规模,过去三个会计年度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额不低于5000万欧元,或者发行后预期市值达到5亿欧元并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欧元;再次上市发行人应具有良好的上市记录,近期不存在被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公开处罚、信息披露严重违规等情形,未被实施退市等重大异常警示。随着中欧所D股市场的发展和市场层次的丰富,中欧所将适时调整D股上市条件。
此外,发行人在D股市场上市后,应指定代表与中欧所保持联系;中欧所将组织市场推介活动、专题培训,制定发布业务指南,与监管机构保持沟通,不断推动D股市场建设。
中欧所表示,《通用条款》是中欧所D股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明确了中欧所D股市场定位为中国蓝筹公司在欧洲的证券板块。在该制度的制定过程中,中欧所开展了大量的前期调研工作,就《通用条款》制定的可行性、内容框架、具体条款等听取了市场各方意见。
中欧所联席首席执行官陈晗表示:“《中欧所D股市场上市协议通用条款》的发布,是中欧所推进D股市场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中欧所立足欧洲资本市场商业和法律环境,探索建立中国境内企业跨境融资平台、建设离岸证券市场的一项重要尝试。下一步,中欧所将继续与发行人、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保持沟通,不断完善D股市场相关制度安排,为D股市场平稳起步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