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网新:控股股东被上交所监管关注
中证网讯(实习记者 黄鹏)4月18日晚,浙大网新(600797)发布公告称,因未及时披露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信息,公司被上交所出具《关于对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18〕001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经查明,2017年6月6日至 2018 年1月2日期间,浙大网新控股股东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合计将其所持公司 9,387 万股股份进行质押,质押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8.89%;期间,网新集团还合计将其所持公司 2,650万股股份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其中,2017 年6月6日、2017 年7月5日、2017年8月21日、2017 年9月20日和 2018 年1月2日分别质押2,200万股、3,687万股、 1,000万股、1,000万股和1,500万股;2017 年7月14日和2017年9月15日分别解除质押 1,650万股和 1,000万股。网新集团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及时将前述股份质押和解除质押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8 年1月12日才披露网新集团上述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信息。
上交所认为,网新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其股份是否被质押对投资者决策可能有重大影响,但网新集团未及时告知公司,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网新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和第2.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等有关规定。
上交所指出,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决定做出以下监管措施:对浙大网新控股股东网新集团予以监管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