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投教部高级经理程彦乔:《公司法》、《证券法》赋予股东14项权利
投服中心投教部高级经理程彦在会上发言(周松林)
中证网讯(记者 周松林)在8月23日举行的“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大讲堂宁波站活动上,投服中心投教部高级经理程彦乔就投资者的权利有哪些、如何行使股东权利、常见的侵权行为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如何依法维权等内容,与到场的投资者进行了交流。
程彦乔表示,中国资本市场以散户为主。根据中国结算的数据,截至2017年1月底,投资者人数近一亿两千万,其中99%以上是个人投资者,持仓投资者约5000万,持股市值低于50万的中小投资者占比高达94%。相较于专业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存在信息获取劣势、专业能力薄弱、从众跟风心理等弱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因此容易受到侵害。
投服中心提倡“知权、行权、维权”三位一体的权益知识学习,即一个理性的投资者要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如何去行使权利,权益受到侵害后知道如何依法维权。知权是行权和维权的基础和前提。
程彦乔介绍说,资本市场范围广阔,按投资产品划分,投资者可分为证券投资者、期货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等。
《公司法》、《证券法》赋予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约有14项,其中知情权、表决权、建议与质询权等8项权利对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没有要求,董事提名权、提案权、股东大会召集权等6项权利对持股比例和期限有要求。
1. 知情权。《公司法》、《证券法》赋予了投资者了解所投资上市公司真实情况的权利,投资者有权要求上市公司对应该依法披露的信息予以披露并进行解释。这些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告等上市文件,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还包括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等。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公司掌握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不属于投资者有权了解的内容。
2. 表决权。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选聘董事、经营管理等方面进行决策,分为定期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是属于全体股东的。通过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股东权利,特别是表决权,股东们可以直接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对自己感兴趣的议案表明态度、发表看法,影响上市公司决策,使上市公司能够更好的发展,使自己能得到更好的回报。
中小投资者如果不方便参与股东大会投票,可以参与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股东发起的公开征集,委托他人来表达自己对议案的意见,行使表决的权利。
3. 建议权和质询权。《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投资者有权对董监高提出质询。建议权是指股东有权对公司提出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改善措施及方案;质询权是指股东有权对公司的决策失误、管理不当、高管人员的不尽职或失职行为提出质疑,要求其改正。
4. 利润分配权。利润分配权是指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投资可以获取交易差价和股票分红派息收益的权利。《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公司应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待分配利润,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 剩余财产分配权。《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解散清算时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6. 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撤销诉讼权。《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7. 股东直接诉讼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股份回购请求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当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决议时,对该决议表明异议的股东,享有请求公司以合理公平的价格收购其所享有的股权,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
而那些有门槛的股东权利,主要涉及一些深层次的公司治理问题,像股东大会提案、召集和主持,股东代位诉讼权,这些普通小散户发起的比较少,但可以在对公司有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他人发起的行权倡议。
9. 独立董事提名权(持股1%以上)。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项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10.股东派生诉讼权(持股1%、180日)。《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可以针对董、监、高侵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董事会、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拒绝起诉,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符合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 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权(持股3%以上)。《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临时提案。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12. 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持股10%以上)。《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3. 股东大会召集和主持权(连续90日持股10%以上)。《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14.公司解散请求权(持股10%以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