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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公司资产重组监管口径敲定 全国股转系统提出四项要求

分享到微信2017-11-21 07:58 | 分享到: 作者:左永刚来源:证券日报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口径敲定。近日,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问答》提出四项具体要求。

  一是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退市公司最近两年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要求,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法规范经营,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或可通过本次重组完成,满足股权明晰和公司治理健全的要求。

  二是退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注入资产应当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资产的相关要求。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需要符合四项要求: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是在破产重整中嵌套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重整前退市公司如不满足本监管问答第一条规定的,重组完成后需规范运行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在此之前不得进行定向发行和重组。

  四是两网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比照退市公司执行。这意味着,截至目前的62家两网及退市公司使用该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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