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定增需解释合理性
在很多机构和中小股东的眼里,“1元式”的低价定增尽管不能绝对说全是利益输送,但“内部价”“亲情价”的比例颇高,因此普遍受到诟病。与主板市场明确了上市公司定增价格应随行就市(以发行期首日为定价基准日)相比,新三板的定增定价制度尚不够完善。
有代表性的案例如今年1月11日,固安信通发布了股票发行认购公告,就2016年股东大会通过的股票发行方案进行落地安排。该股票发行方案拟定向发行不超过201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3元。记者查阅公司上一轮的定增方案发现,此次3元/股的定增发行价格仅仅是其上一轮定增价9.5元/股的3.2折。公告同时还称,根据该公司现行有效章程对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规定,公司在册股东均不享有本次股票发行的优先认购权。
此后,这份“三折”定增方案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遭遇了合计320万股的反对票,但最终,反对票数还是不足以影响到本次股票发行。有券商人士对此表示,相对固安信通目前的总股本7339万股来说,新发行的2010万股对原有股东股权的稀释是确定无疑的,稀释比例也较大,公司(低价定增)的做法欠妥,没有照顾到原有股东的利益。
那么,对于新三板公司实施定增方案的价格制定,全国股转系统可援用哪些相应的法律法规或业务规则加以规范呢?记者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上查阅公司业务类规则发现,对于挂牌公司定增价格的成文性规定趋向于原则性。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五条规定:挂牌公司、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在实际操作中,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增价格更多的是企业与投资者博弈后的结果。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海霞表示:“新三板挂牌公司‘1元式’的低价定增很多是面向公司内部高管或者控股方亲属的非公开发行,如果增发方案中的解释和说明说服力不够,则无法排除利益输送的嫌疑。按说,企业和投资方参照公司净资产和未来发展,双方协商确定好定增价格之后,券商要相应发布定增价格的合理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