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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正时尚:公司及相关人员被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罗京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记者 罗京)11月28日晚间,安正时尚发布公告称,公司于当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安正时尚存在以下违规情形:

  一是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安正时尚在2023年度与关联方威豪(香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容尊(香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恒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万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贸易公司)开展奶粉分销业务、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2,116.01万元、1,986.48万元、2,539.05万元和5,297.04万元,合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4%。上述关联交易发生时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迟至2024年4月29日、5月21日分别经董事会、股东大会补充审议,2024年4月30日补充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郑安政、时任总裁郑安坤、董秘唐普阔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副董事长陈克川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是收入核算不准确。安正时尚在对四家贸易公司开展奶粉分销业务中未完全承担主要责任,但在2023年度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中仍采用总额法确认相关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导致公司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公司于2024年9月21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分别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营业收入283.46万元、11,696.82万元和17,843.72万元,占公司当期营业收入的0.47%、9.96%和11.11%。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郑安政、时任总裁郑安坤、董秘唐普阔、财务总监吕鹏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郑安政、郑安坤、唐普阔、陈克川、吕鹏飞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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