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被宁波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后 博汇股份再收深交所监管函
王珞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王珞)宁波证监局近日刚发布关于对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汇股份”)、董事长金碧华、总经理王律、董事会秘书尤丹红、财务总监项美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深交所日前又对博汇股份下发监管函。
深交所监管函显示,根据宁波证监局对博汇股份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公司公告,经查,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博汇股份因合同纠纷等事项涉及多起诉讼,累计涉诉金额0.9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0.82%,博汇股份未及时披露上述诉讼事项。博汇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第8.6.3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深交所要求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深交所提醒博汇股份: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