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股东发难欲罢免董事长 *ST中捷予以驳回
中证网讯(记者 于蒙蒙)*ST中捷(002021)10月11日晚间公告,公司于10月10日收到公司第二大股东宁波沅熙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沅熙”,持有公司16.42%股份)现场送达的提请增加临时提案的函及附件。议案涉及提请罢免肖莹独董职务、提请罢免张炫尧董事长职务、提请罢免秦琴非职工监事职务。不过,
公告显示,议案一中称“肖莹已不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ST中捷董事会认为,该议案不符合《公司章程》179条之规定,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鉴于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不存在《公司法》146条及《公司章程》131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司法机关认定违反独立董事职责或义务,不存在未能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或未能尽到独立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情形。故依据《公司章程》第184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该议案递交至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议案二中认为,董事张炫尧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ST中捷董事会认为,公司董事张炫尧自担任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以来,不存在《公司法》146条及《公司章程》131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被司法机关认定违反董事职责或义务,不存在未能维护广大股东的利益或未能尽到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存在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的情形。依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议案三中认为,公司非职工监事秦琴在任职期间未能履行监事职责,有效监督董事会及时主张公司权益,保护公司利益。理由是在方正东亚·天晟组合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交易以及在转让内蒙古突泉县禧利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交易中,秦琴未履行监事职责,监督董事会及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ST中捷董事会称,秦琴未履行监事职责、损害公司利益的理由不成立。《公司章程》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不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