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江股份时任副总经理黄廷海被公开谴责
□本报记者 周松林
据上交所7月18日披露,盘江股份时任副总经理黄廷海在股份买卖方面存在违规,决定对其予以公开谴责。
经查明,黄廷海于2016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16年10月31日,黄廷海未持有公司股份。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黄廷海共计买入公司股票26次,累计买入5.9万股,买入金额累计47.431万元;卖出公司股票19次,累计卖出5.69万股,卖出金额累计47.3495万元。经核实,黄廷海个人证券账户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100股。前期,黄廷海已主动将个人证券账户交易本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13276元上缴公司。
上交所表示,黄廷海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卖出所持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于2017年4月22日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于2017年8月25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经核实,黄廷海在1月18日前10日内累计买入2000股,卖出1000股;在4月22日前30日内累计买入4000股公司股票、在8月25日前30日内累计买入24000股,累计卖出31900股,构成了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违规行为。另外,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8年5月25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黄廷海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