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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博通 领先的网络安全产品与服务提供商

刘杨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历经四轮问询,安博通将于7月11日参与科创板上市委第14次审议会议。作为国内领先的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安博通为业界众多知名企业的网络安全产品提供操作系统、分析引擎、关键算法、特征库升级等软件支撑及技术服务,华为、新华三、卫士通、启明星辰、太极股份等均是公司服务的重要客户。

  背靠大客户

  安博通成立于2011年,是国内领先的网络安全服务提供商。公司拥有自主研发的网络安全系统平台ABT SPOS,是网络安全能力输出者、上游软件平台与技术提供商。通过直销模式向行业内各大产品与解决方案厂商销售网络安全软件,或根据客户要求提供软硬一体化的网络安全设备以及安全技术开发服务,但不直接面对最终用户。

  公司表示,这种经营模式使得其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技术服务体系不够完整,不具备向最终用户交付完整项目的经验和能力。因为业务不覆盖全产业链,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细分市场容量较整个行业偏小。不过,这体现了公司经营模式的创新性。公司不与各大产品及解决方案厂商竞争,业务聚焦到自身擅长的技术研发领域,即产业链上游。通过整合网络安全产业上下游资源,与客户协作分享利润链。公司不与行业内实力较强的专业产品厂商直接竞争,而为这些公司提供软件系统平台、引擎、特征库等技术与服务;通过与网络安全解决方案厂商合作,公司将自身产品应用于客户承接的信息化项目或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公司凭借自主研发的网络安全系统平台,成为行业内多家大型厂商安全网关与安全管理类产品所选用的软件平台。公司主要客户包括华为、新华三、星网锐捷、卫士通、启明星辰、360网神、任子行、绿盟科技、太极股份、荣之联、中国电信系统集成、迈普通信等知名产品与解决方案厂商。

  从目前情况看,公司收入和利润主要来源于安全网关类产品的销售。报告期内,安全网关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92.35%、80.30%和82.76%。

  公司安全网关产品包括嵌入式安全网关和虚拟化安全网关。财报显示,2019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920.6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加292.85万元,同比增长11.14%,主要在于嵌入式安全网关订单大幅增加,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757.73万元,增幅达到81.38%。

  2016年至2018年,安博通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919.83万元、3458.17万元、6000.32万元,呈较快增长态势。为此,上交所要求公司结合公司产品结构、售价、成本费用等情况,分析净利润增长较快的原因和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对此,安博通回复称,报告期内,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形成的股份支付金额计入管理费用,影响到当年的净利润。由于报告期内股份支付确认金额逐年减少,导致股份支付对净利润的影响逐年减小,分析剔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净利润更具合理性。

  多个事项受关注

  安博通于2016年在新三板挂牌,2019年3月在新三板摘牌。报告期内,安博通经历了多次增资与股权转让。这引发了上交所的关注,并要求公司说明历次股权转让的价格,转让或增资价格的确定依据,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等具体事项。

  对于2016年2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6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差异,安博通回复称,系由整体变更、资本公积转增导致股本变动引起,不存在股份交易价格降低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业绩逐渐增长,历次股权转让或增资价格(经折算后)总体呈增长趋势,具有一定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相关利益安排。

  关于技术先进性问题,公司认为,其对国内网络安全产业界起到了消除技术孤岛、缓解进口依赖、抵御供应风险的协同效果。上交所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得出上述结论的依据,并要求公司使用平实语言客观描述其技术先进性,进一步删除招股说明书中的广告和溢美词汇。

  公司表示,已删除第一轮问询回复中关于对“对国内整个网络安全产业界起到了消除技术孤岛、缓解进口依赖、抵御供应风险的协同效果”的表述。

  从首轮问询回复到第三轮问询回复,公司对收入确认的描述前后不一致。上交所要求公司进一步说明,回复内容前后不一致的原因,公司合同管理的内部控制措施及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明显缺陷。

  公司表示,第一轮回复,公司侧重从业务实质论证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公司销售产品的业务实质,公司提供的产品作为一项专业性较强的标准化产品,客户选择公司产品之前,一般会对公司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测试,客户是在充分知悉公司产品的各项主要能力的基础上,选择公司产品。因此,公司重点从业务实质角度论证了该合同的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保荐机构及发行人会计师对公司收入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表了明确意见,但是未对公司收入确认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第三轮问询,除业务实质外,公司另从合同条款出发,论证收入确认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在合同签订前即已提供标准化产品,参与并完成与客户要求的各项测试,并已经联网稳定运行一段时间,在签署合同并完成交付后,客户同步出具初步验收报告,表明公司产品满足合同约定的技术功能及配置条件,达到了预定的可使用状态;通过初验并交付完成后,产品由客户实际拥有并实施管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报酬已经转移给客户,公司需履行的主要合同责任和义务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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