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孙翔峰)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3月28日,金盾股份(300411)大股东王淼根、陈根荣以个人名义与公司已故原董事长周建灿的民间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的框架协议。相关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为王淼根、陈根荣拟通过收购第三方资产,并以该资产为核心成立新公司,王淼根、陈根荣与相关债权人以债权共同持股,各债权人按持有债权份额占总债务比例获得相应股权。债权人承诺签订协议之后撤回其针对金盾股份提出的诉讼仲裁案件,同时申请法院解除对金盾股份所有资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通过框架协议的签订,金盾股份将摆脱原董事长周建灿和金盾集团遗留的债务纠纷,更加专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金盾股份董秘管美丽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金盾股份在3月28日盘后的公告中表示,公司大股东王淼根和陈根荣为妥善解决公司面临的大量诉讼仲裁及财产保全给公司带来的危机,消除该些案件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绍兴市上虞区政府的组织和协调下,以个人名义与大部分周建灿及金盾集团系企业的相关债权人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见证下就《关于周建灿和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民间债务处理相关事项的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尚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债权人正在进一步商榷中。王淼根、陈根荣将以个人名义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方式给予协议债权人一定金额的债权受偿保证。
根据金盾股份公告,框架协议要求,在签署协议后10日内,协议债权人即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回其针对金盾股份提出的诉讼仲裁案件,同时申请法院解除对金盾股份所有资产、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协议债权人承诺,即使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金额或提起诉讼仲裁的请求金额与破产管理人最终认定的债权金额不一致,也会按时撤回诉讼仲裁及解除对金盾股份的查封冻结。
协议债权人承诺,在协议签订之后,不会再以任何方式向金盾股份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金盾股份提出诉讼仲裁或申请查封冻结金盾股份的财产或银行账户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金盾股份正常经营之行为),也不会将该等权利以转让、赠予等方式让渡给其他第三方,由该第三方向金盾股份主张权利。
金盾股份表示,公司大股东王淼根、陈根荣与周建灿及金盾集团系企业的相关债权人达成框架协议,将推进公司诉讼仲裁案件和财产保全的解决进程,有利于因公司印章被伪造而引发的系列事件的最终解决。公司未参与框架协议的签订,协议中也未约定公司需要承担任何义务。框架协议的签订对公司无重大影响。
金盾股份在公告中表示,框架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为参与协议的债权人的债权合计总金额达到周建灿及金盾集团系企业的民间债权人最终债权合计总金额的70%。截至公告披露日,框架协议尚未具备生效条件,但协议各方可能会根据框架协议的签署情况对协议的生效条件进行调整,以促使框架协议的最终生效。
金盾股份原董事长周建灿于2018年1月30日去世,公司随即发现周建灿及其控制的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等企业存在利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及冒用公司名义对外借款、或为金盾集团及相关企业的对外借款或融资租赁等提供担保的情形,并导致公司后续面临了大量的诉讼仲裁案件及财产保全措施,由此引发公司一系列相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