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网讯(记者 崔小粟)奥特佳(002239)3月19日晚发布公告,公司于3月18日收到南通中院判决书,判决公司及其他被告对大股东王进飞的3000万美元等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奥特佳称强烈不满且将上诉。
公告称,公司大股东王进飞与他人联合,于2014年向刘斌借款5000万美元,未能如期归还。2018年3月,王进飞与刘斌签署借款补充协议,约定王进飞承担5000万美元中的3000万美元债务及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等。同时,王进飞私刻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冒用公司名义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将公司列为借款担保人。
其后,王进飞仍无力归还借款,刘斌遂向南通中院提起诉讼,将包括王进飞及公司在内的9人(或法人)列为被告,要求履行还款或担保义务。
公司称,案件中王进飞所借款项均用于个人用途,与公司无关,公司对相关协议完全不知情;王进飞私刻公司印鉴及冒用公司名义签署协议的行为,也已向其住所地的南通市通州区公安机关及公司书面坦白,并表示愿意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公司与王进飞的行为毫无瓜葛,此案对公司而言实系无妄之灾。
南通中院在民事判决书中表示:王进飞持有的公司印章,虽其陈述系私刻,但曾在多笔借款中使用,足以使他人产生合理信赖。王进飞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本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判决王进飞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归还3000万美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支付律师费;判决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被告对王进飞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对此,奥特佳认为“显失公正”。公司称,南通中院片面地认定王进飞的行为系表见代理,判决本公司承担子虚乌有的担保责任,损害了本公司及包括众多中小投资者在内的大量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此判决,显失公正,公司表示强烈不满,将就此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坚决捍卫自身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